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平調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本局暨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
    師平調事宜,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與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
    務人員職務遷調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應於現職服務機關學校實際任職滿三年
    以上,始得申請平調同職稱職缺。
    約聘僱人員不得申請平調。
    留職停薪人員申請平調奉派,須於派令生效日前回職復薪。

三、平調作業由本局主辦,於每年五月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各機關學
    校出缺情況調整辦理期程及次數。
    各機關學校如有超額護理人員或營養師,或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需求
    者,本局得視實際需要情形,於辦理平調作業前優先辦理移撥。
    移撥人員日後申請平調時,前一任職之學校資績分數視為現職年資,
    並以採計一次為限。
    移撥人員應依本局提供之機關學校缺額選填志願,並依第四點第二款
    規定核算資績分數比序。

四、平調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公告職缺及申請調動:本局就列管職缺函知所屬學校,凡有異
          動意願者(不限當次列管職缺),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繳交申
          請表(附表一)及相關證明文件,送現職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
          位初審,並經首長核定後(視同同意該員調任),送本局辦理
          。
    (二)核定平調順序:
          1.資績分數以申請人之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學歷、考試及
            加分項目等資績分數高低排序,並以積分高者優先平調;資
            績分數核算基準如附表二。
          2.資績分數總分相同者,依偏遠地區加計、服務年資、考績、
            獎懲之項目順序,依序評比分數高者優先。依前目規定仍無
            法定優先順序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3.經本局審議資績分數並排定平調順序後公告,如有疑義者,
            得於公告期間申請複查。
    (三)調動作業:依平調順序辦理單向調動,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
          其他當次申請人單向調動。
    (四)核定調動:平調結果經簽陳局長核定後,辦理核派作業。

五、平調作業後所遺職缺,由各出缺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
    公開甄選。

六、申請人於選填志願後放棄平調者,除依情節輕重議處外,十年內不得
    再依本要點申請平調。
    選填志願後放棄平調者,其連帶開缺之循環調動皆視同平調失敗。
    公開甄選職缺公告後,不得再放棄平調結果。

七、各機關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職缺經本局列管者,於人員遴補前,得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局所屬幼兒園正式編制之護理人員申請平調,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