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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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培養本市失學民眾、外籍與
    大陸配偶具聽、說、讀、寫、算之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提高
    教育程度,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成人基本教育班以國民中小學為辦理單位,得與有關機構、民間團體
    等共同辦理或由教育局輔導社教機構、民間團體辦理。

三、成人基本教育班辦理方式如下:
    (一)每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社教機構或民間團體得開設一班以
          上,每班以十五至二十人為原則。
    (二)成人基本教育班分初級班、中級班、高級班三種,每期每班研
          習期限三個月,每期授課七十二節。
    (三)每年度得分二至三期,分別於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九月
          至十一月辦理。
    (四)成人基本教育班之教師應具教師任用資格。

四、成人基本教育班之服務對象,以年滿十五歲以上,不識字或未具國民
    小學畢業程度之國民或外籍與大陸配偶為原則。

五、成人基本教育班之地點,應配合失學民眾、外籍與大陸配偶就近學習
    ,設於國民中小學、社教機構、社區活動中心或適當場所。

六、成人基本教育班之教育內容,以本市或教育部委託編印成人基本教育
    教材為主,國民小學補校初級部教材為輔,教師並得依據學生活背景
    及地區特性自編教材。

七、學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成人基本教育班結業證書。

八、取得成人基本教育班高級班結業證書者,視同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初級
    部結業程度,得銜接就學國民小學補習學校高級部一年級。

九、各辦理學校或單位應輔導學員參加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

十、成人基本教育班之教師授課鐘點費、講義資料費、行政支援費等相關
    費用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