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教育部98年10月26日台參字第 0980177193C號令修正發布之「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7條規定。
(二)教育部98年11月4日台參字第0980183534C號令修正公布「職業
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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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市中等學校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
式分為專班重修、自學輔導、網路重修、隨班修讀四種方式,各校得
依課程性質或實際狀況選擇不同重修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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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課時數
(一)專班重修:各科目應上課節數由各校視實際狀況自行訂定,惟
不得少於原應修課總節數之4分之1,且其開課時間至少應達 3
週以上。
(二)自學輔導:學生自學時間必須達 3週以上為原則,且其學習面
授指導節數每學分不得少於3節。
(三)網路重修:依網路授課規定辦理。
(四)隨班修讀:以學期為單位,應隨班修滿全部課程之節數,延長
修業學生得依此方式修讀。重修課程以開設學年課程為原則;
惟若學生學期成績及格,可以申請該學期免上課,但仍應接受
全學年課程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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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時間
除隨班修讀外,以暑假辦理為原則,情況特殊時可延至學期中課餘時
間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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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績處理
(一)本市高中職學生依學校規定完成重修課程者,各校應辦理成績
評量,成績及格者始授予學分,不及格者應再予補考,並以一
次為限。
(二)專班重修、自學輔導之各次成績評量所佔比率由各校自行訂定
之。
(三)專班重修、自學輔導成績登錄,依各校自訂成績考查辦法補充
規定辦理之。
(四)轉學生學分依各校規定抵免後,應重修之科目以參加專班重修
、網路重修、或自學輔導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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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費標準
(一)隨班修讀以每學分上滿18節,收取450-550元為標準。
(二)參加其他方式重修學生需繳交授課鐘點費每節40元及考試處理
費每科100元。惟自學輔導5人以下得按每學分收費240元。
(三)延修學生參加隨班重修所繳交重修學分費,如超過當學年度三
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數額,則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四)各校得視實際需要酌收實習(驗)材料費。
(五)原住民學生、給恤期滿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
、半公費學生、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等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修學分
費不再補助,惟低收入戶子女必要時得免(減)收重修學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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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支出
(一)各項收費須依據學校會計程序處理。
(二)重修授課鐘點費及自學輔導面授鐘點費由各校依實際狀況發給
,惟每節支付額度比照課業輔導收費標準以550元為上限。
(三)學生繳交之授課鐘點費,以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佔總額70%
為原則;另30%支用範圍含業務費、設備費、材料費、行政輔
導費、加班費、水電費等,其中行政輔導費以佔總額20%為上
限,其支付對象,以實際參與重修工作者為限,支領點數由各
校行政會議決定。
(四)考試處理費其支用範圍含命題費(科)、閱卷費(時)、監考
費(節)、巡場及收發(節),每單位以 550元為上限,由各
校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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