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教育部98年10月26日台參字第 0980177193C號令修正發布之「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7條規定。
    (二)教育部98年11月4日台參字第0980183534C號令修正公布「職業
          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8條規定。

二、高雄市中等學校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
    式分為專班重修、自學輔導、網路重修、隨班修讀四種方式,各校得
    依課程性質或實際狀況選擇不同重修方式辦理之。

三、修課時數
    (一)專班重修:各科目應上課節數由各校視實際狀況自行訂定,惟
          不得少於原應修課總節數之4分之1,且其開課時間至少應達 3
          週以上。
    (二)自學輔導:學生自學時間必須達 3週以上為原則,且其學習面
          授指導節數每學分不得少於3節。
    (三)網路重修:依網路授課規定辦理。
    (四)隨班修讀:以學期為單位,應隨班修滿全部課程之節數,延長
          修業學生得依此方式修讀。重修課程以開設學年課程為原則;
          惟若學生學期成績及格,可以申請該學期免上課,但仍應接受
          全學年課程之評量。

四、辦理時間
    除隨班修讀外,以暑假辦理為原則,情況特殊時可延至學期中課餘時
    間實施。

五、成績處理
    (一)本市高中職學生依學校規定完成重修課程者,各校應辦理成績
          評量,成績及格者始授予學分,不及格者應再予補考,並以一
          次為限。
    (二)專班重修、自學輔導之各次成績評量所佔比率由各校自行訂定
          之。
    (三)專班重修、自學輔導成績登錄,依各校自訂成績考查辦法補充
          規定辦理之。
    (四)轉學生學分依各校規定抵免後,應重修之科目以參加專班重修
          、網路重修、或自學輔導補足之。

六、收費標準
    (一)隨班修讀以每學分上滿18節,收取450-550元為標準。
    (二)參加其他方式重修學生需繳交授課鐘點費每節40元及考試處理
          費每科100元。惟自學輔導5人以下得按每學分收費240元。
    (三)延修學生參加隨班重修所繳交重修學分費,如超過當學年度三
          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數額,則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四)各校得視實際需要酌收實習(驗)材料費。
    (五)原住民學生、給恤期滿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
          、半公費學生、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等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修學分
          費不再補助,惟低收入戶子女必要時得免(減)收重修學分費
          。

七、經費支出
    (一)各項收費須依據學校會計程序處理。
    (二)重修授課鐘點費及自學輔導面授鐘點費由各校依實際狀況發給
          ,惟每節支付額度比照課業輔導收費標準以550元為上限。
    (三)學生繳交之授課鐘點費,以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佔總額70%
          為原則;另30%支用範圍含業務費、設備費、材料費、行政輔
          導費、加班費、水電費等,其中行政輔導費以佔總額20%為上
          限,其支付對象,以實際參與重修工作者為限,支領點數由各
          校行政會議決定。
    (四)考試處理費其支用範圍含命題費(科)、閱卷費(時)、監考
          費(節)、巡場及收發(節),每單位以 550元為上限,由各
          校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