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教育部、內政部訂頒「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
準」(以下簡稱部頒標準)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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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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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原則
一、學校應儘量主動規劃本服務,學生及教師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
迫。
二、強調公共資源充分利用及使用者付費原則。
三、以同年級或同年段編班,每班以二十人為原則,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幼稚園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但必要時
得採混合編班。
四、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學校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五、本服務不得違反教育部頒「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有關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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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實施對象
一、本服務之對象係學校在籍學生及學校附設幼稚園之兒童。
二、參加本服務之學童,由家長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核定。
三、特殊個案學童由校方與家長聯繫後,輔導參加課後活動。
四、參加本服務之學童,家長必須負責於放學後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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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實施時間
一、日期以在開學第二週開辦為原則。
二、各校視情況自行決定開辦類別。
三、本服務之時間,依據各校學童與家長之需要訂定之,類別如第七條第
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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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實施方式
一、課程規劃:
規劃本服務活動內容,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並兼顧家庭作業寫作、
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不得作不當之補習。
二、師資安排:
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者遴聘: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二)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
好者。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者。
(四)符合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
委託辦理之三百六十小時專業課程訓練結訓者。
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之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或輔
導專業人員為之。
本服務針對特殊或身心障礙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
或輔導專業人員為之。
山地、偏遠、離島、原住民或特殊地區提供本服務人員遴聘有困難者
,得報經本府核准酌予放寬人員資格。
三、活動場所:場地以運用學校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其他場
所、設備及設施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得報
經本府核准。
四、本服務辦理方式:
(一)由學校自行辦理。
(二)學校主辦,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協助。
(三)學校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學校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
規定;其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
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五、成立本服務委員會,委員推舉方式除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
及業務承辦處室主任為當然委員,校長為召集人,其他委員人數及產
生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六、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形,定期
評鑑考核。經評鑑優良之辦理者,次年得優先依規定申請辦理。
七、本府為辦理本服務,成立推動與督導委員會,視需要赴各校訪視考核
,辦理成效良好之學校,由本府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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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收支
一、本服務經費應統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並以「代收代付」、
「專款專用」方式納入各校會計程序辦理。
二、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如下(每節以四十分鐘計算,午休時間以一節計
算):
(一)上班時間:每節二六0元為原則(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
)。
(二)下班時間:每節四00元為原則(下午四時以後及週末)。
(三)寒暑假期間:授課鐘點費得比照「假期學習活動」辦理。
(四)外聘師資每節二六0至四00元為原則,由學校定之。
三、教師鐘點費,以占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行政費不得逾占總經費
百分之二十。收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四、每月結算總經費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含工作費、郵電費、水電費、
材料費(含教材、油墨、紙張、碳粉等)及維修費等】後若有剩餘款
則平均退給學生。工作費之支領對象為行政員工。校長、主任、組長
每月支領工作費不得高於本身主管加給的二分之一;其餘人員每月支
領工作費不得高於最低組長主管加給的二分之一。
五、經費實報實銷,經費應經本服務委員會決議後使用;並隨會計報表公
告於校內明顯處。
六、學生參加本服務之退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因可歸責於各校、主辦或受委託辦理者,以致活動停辦時;應依
所餘節數之比例退還費用。
(二)因可歸責於家長或學生者開辦後未滿十二天(含上課天數第十二
天)退費50%;開辦後滿十三天(含上課天數第十三天)以上不
予退費。
七、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生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情況特殊
學生,亦得減免收費。辦理本服務時,其生師比高於二十五比一者,
學校或受委託辦理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自行吸納前項減免之費用,
其辦法由學校自訂。
八、每月收費公式如下:
教師鐘點費×每月節數 ÷0.8 ÷20人= 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類 別 計 算 公 式
上班時間 260元×每月節數÷0.8÷20人 =收費標準
下班時間 400元×每月節數÷0.8÷20人 =收費標準
寒暑假班 260元×每月節數÷0.8÷20人 =收費標準(週一至五)
400元×每月節數÷0.8÷20人 =收費標準(週六、日)
九、收費應由學校統一製據並編序號,一式三聯正式給據,副本留校備查
。
十、如學生人數不足或所收費用不足支付指導教師鐘點費時,得由學校開
會共同研商,酌予降低各項支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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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注意事項
一、學校在辦理課後活動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家長同意書)及各
項籌備工作,並利用家長會議、家長參觀日、朝會等時間,多加宣導
,應與教師、學生及家長充分溝通說明,實施期間經常與家長保持密
切聯繫。
二、學生留校活動期間,得酌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以維護學生在
校之安全。
三、參加本服務學生放學時,學校應安排導護人員,維護學生通過交通崗
之安全,得商請家長共同維護學生放學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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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縣成立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委員會置委員15人教
育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遴選相關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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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視需要訂定補充規定,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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