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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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建設局局長
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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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公民營市場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市場之規劃、新建、改建、修建及建地地上物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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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科:有關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
四、行政室:文書、研考、印信、採購、發包、事務、出納及其他不屬
於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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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股長、技士、技佐、科員、辦事
員、管理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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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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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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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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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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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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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建設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建設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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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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