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建設局局長
  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公民營市場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市場之規劃、新建、改建、修建及建地地上物之處理事項
      。
  三、第三科:有關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
  四、行政室:文書、研考、印信、採購、發包、事務、出納及其他不屬
      於各科室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股長、技士、技佐、科員、辦事
  員、管理員、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設處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建設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建設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