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6日

所有條文

  為健全鑑定制度,提高鑑定品質,並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行政規費:
  一、鑑定案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覆議案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條規費應隨案繳納,除有下列情形外,已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
  一、溢繳或誤繳規費者。
  二、依法不受理鑑定者。
  三、鑑定或覆議會議開始前,撤回鑑定或覆議者。
  四、無法鑑定事故原因而不予鑑定者。
  五、未於法定期間內完成鑑定或覆議者。

  依本自治條例徵收之規費,應解繳市庫。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