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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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局局
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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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科、廠、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規劃、設計、審核等事項。
二、第二科:雨水下水道系統與海堤及水利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等
事項。
三、第三科:河川排洪、污染整治、生態復育及親水環境等工程之規劃
、設計、審核、協調事項。
四、第四科:工程材料、機具之採購、供應、工程用地之收購租用、污
水下水道用戶接管之推廣、使用費之徵收、營運管理等事項。
五、第五科:工程工事、發包、施工、考工及檢驗、驗收等事項。
六、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維護、管理及水質檢驗、分析
、統計、報告等事項。
七、維護工程隊:下水道收集系統之操作、維護、清理及有關機具之管
理、保養等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室: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
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九、總務室:研考、文書、事務、技工及財產管理、出納、印信典守、
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之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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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廠長、科長、隊長、主任、
秘書、正工程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檢驗員
、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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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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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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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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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所需人員由本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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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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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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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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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廠長、科長、隊長。
七、主任。
八、其他經處長指定之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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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工務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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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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