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局局
  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科、廠、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規劃、設計、審核等事項。
  二、第二科:雨水下水道系統與海堤及水利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等
      事項。
  三、第三科:河川排洪、污染整治、生態復育及親水環境等工程之規劃
      、設計、審核、協調事項。
  四、第四科:工程材料、機具之採購、供應、工程用地之收購租用、污
      水下水道用戶接管之推廣、使用費之徵收、營運管理等事項。
  五、第五科:工程工事、發包、施工、考工及檢驗、驗收等事項。
  六、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維護、管理及水質檢驗、分析
      、統計、報告等事項。
  七、維護工程隊:下水道收集系統之操作、維護、清理及有關機具之管
      理、保養等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室: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
      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九、總務室:研考、文書、事務、技工及財產管理、出納、印信典守、
      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之行政事項。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廠長、科長、隊長、主任、
  秘書、正工程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檢驗員
  、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所需人員由本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廠長、科長、隊長。
  七、主任。
  八、其他經處長指定之有關人員。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工務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