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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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
承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襄理
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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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違建查報、勘查、認定等事項。
二、第二組:違建拆除及拆除技術之研討、舊有違建之調查列管等事項
。
三、第三組:違建之複查及研考、法規、文書、庶務、出納、檔案、資
訊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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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置組長、分隊長、技士、技佐、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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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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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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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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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於違章建築處理工作完成後,即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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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工務局
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工務局備查並副知高雄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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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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