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綠化設施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綠化設施面積應達新建建築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但不包含屋頂不可設
    置區域。
二、綠化設施應附設供植栽澆灌使用之給水設備,並應考量植栽位置及排
    水、防水功能設計之。
前項綠化設施得設置於建築物屋頂、立面、陽台、露台或同基地既有他幢
建築物之屋頂、立面、陽台、露台。但綠化設施設置於於陽台或露台時,
其綠化面積每處應達二平方公尺以上。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綠化設施面積,指綠化設施之投影面積及建築基地綠化
設計技術規範之植栽栽種面積;所稱屋頂不可設置區域,指屋頂突出物、
屋頂雜項工作物、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及屋頂透空框架投影、經審核宗教類
建築物其斜屋頂設置綠化設施確有困難者其所占之面積。
綠化設施之設計,應符合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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