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垃圾處理設施及垃圾存放空間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設置垃圾暫存設施、廚餘收集處理再利用設施、資源垃圾分類回收 設施及洗滌設施。 二、垃圾儲存設施設置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其面積依實際設計建築 物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乘以零點零零零三零二五計算。 三、高層建築物之垃圾存放空間應設置於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