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垃圾處理設施及垃圾存放空間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設置垃圾暫存設施、廚餘收集處理再利用設施、資源垃圾分類回收
    設施及洗滌設施。
二、垃圾儲存設施設置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其面積依實際設計建築
    物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乘以零點零零零三零二五計算。
三、高層建築物之垃圾存放空間應設置於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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