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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親和性圍籬之高度應在一點二公尺以下,並應以綠籬或以綠籬搭配二分之 一以上透空欄杆施作;其設置基座者,基座高度以不超過四十五公分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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