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停車空間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平面自行車停車格寬度不得小於六十公分、長度不得小於一百八十公 分。 二、第一類建築物之停放數量不得少於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數量二分之一 。 三、第二類及第四類建築物之停放數量不得少於二輛,且應集中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