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類建築物之綠建築設計,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或綠化設施。
二、建築物應全面採用省水便器。
三、建築樓地板面積累積達八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高耗水產業應使用再生水
    。
前項第三款之再生水,其使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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