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之鑑定機構,指下列機構之一:
一、建築師公會。
二、土木技師公會。
三、結構技師公會。
四、大地技師公會。
五、經教育部立案,設有土木、營建、建築相關科系研究所或附設學術單
    位之學術研究機構。
前項鑑定機構之鑑定報告,應以公會或學校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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