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之鑑定機構,指下列機構之一: 一、建築師公會。 二、土木技師公會。 三、結構技師公會。 四、大地技師公會。 五、經教育部立案,設有土木、營建、建築相關科系研究所或附設學術單 位之學術研究機構。 前項鑑定機構之鑑定報告,應以公會或學校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