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而有建築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者,主管機關應書
面通知監造人、起造人及承造人立即停工並採取加強鄰房保護措施。
停工期間監造人、起造人及承造人應維護工地之穩定安全;如有鄰房損壞
擴大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監造人、起造人及承造人限期完成基礎及地下
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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