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而有建築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者,主管機關應書 面通知監造人、起造人及承造人立即停工並採取加強鄰房保護措施。 停工期間監造人、起造人及承造人應維護工地之穩定安全;如有鄰房損壞 擴大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監造人、起造人及承造人限期完成基礎及地下 層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