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或承造人未依前條規定辦理復工,主管機關為避免公共危險情事擴 大,得按施工進度對建築工程為下列之處置: 一、地下層施工階段: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限期命起造人及承造 人回填整復建築工程地下層。 二、地上層施工階段: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限期命起造人及承造人拆 除地上層危險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