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或承造人未依前條規定辦理復工,主管機關為避免公共危險情事擴
大,得按施工進度對建築工程為下列之處置:
一、地下層施工階段: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限期命起造人及承造
    人回填整復建築工程地下層。
二、地上層施工階段: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限期命起造人及承造人拆
    除地上層危險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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