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自行辦理重大工程規劃設計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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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各項重大工程作業績效,期在規
    定時間內完成,特設置「高雄市政府自行辦理特殊工程規劃設計執行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工程,係指預算金額在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工程或需
    特殊技術經簽請市長核准之專案工程。
三、本小組業務職掌如左:
(一)專責辦理重大工程(如交通瓶頸改善、公共建築、垃圾掩埋場、社
      區國宅興建、土地重劃等,需經
      市長核定)之規劃設計工程。
(二)上級指示交辦之重大規劃工作(風景區及新市區規劃等)。
(三)預算金額在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上工程。
四、本小組工作共分兩大部門:
(一)規劃設計部門:凡各項重大工程之資料之蒐集、調查、測量、規劃
      、設計、繪圖、編製預算等工作及規劃案之調查、蒐集資料、分析
      、規劃、製訂、報告書。
(二)複審部門:凡重大工程設計圖之可行性,審核及建議修正。規劃案
      件報告書之審核與建議修正。
五、規劃設計部門由本府所屬各工程機關責成其所屬工程單位選派適當人
    員任正副召集人,組員視業務及性質編成,除由該單位人員調任外,
    得由本府相關局處內相關專長人員調任,必要時得由本市建築師公會
    推荐(結構技師、規劃工程師等專案技師)共同參與。
六、複審部門由本府工程主管局處負責,由各該局處正副首長任正副召集
    人,並聘所屬單位主管及指派人員組成,必要時得由本府相關局處及
    聘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七、本案規劃設計發給獎金,應依行政院頒佈之酬金費率之四分之一核計
    ,專案編列預自辦理。其辦公費、差旅費仍依本府一般工程有關規定
    另行編列工程管理費支應。
八、重大工程規劃設計獎金,按左列標準發給之:
(一)工程規劃設計:
    1.設計(規劃)組:7/10
    2.複核組:2.5/10
    3.行政組:0.5/10
(二)規劃報告:
    1.規劃組:7/10
    2.複核組:2.5/10
    3.行政組:0.5/10
九、規劃案經評審採用後,即可核發規劃獎金,設計案以工程完成發包後
    ,即先行發給二分之一設計獎金,其餘俟該工程完工結算後一次發給
    之,但若因規劃設計錯誤致工程無法按原計畫進行或使政府蒙受損失
    時,除不發給其餘二分之一獎金外,並依照「公共工程專業人員獎懲
    標準」規定懲處。
十、超出本府各工程機關能力之外之重大特殊工程(如深達地下十公尺以
    上地下道、跨徑超過三十公尺以上或彎曲之橋樑、十二層以上之公共
    建築物、及社區國宅、海域工程、下水道主體工程得專案簽請委託設
    計,或以建教合作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