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柴山桃源里地區既有建築物申請整建暫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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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鼓山區柴山桃源里地區既有建築
  物之申請整建,特定本要點。
    前項地區不包含國防部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公告「高雄市萬壽山
  要塞管制區界線圖及管制規定」所定之管制區範圍。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執行單位為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副
  執行單位為本府建設局、本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
  隊、本市鼓山區公所。
三、本要點所稱既有建築物,係指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編有門牌
  之建築物或係指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編有門牌再由原建築物分
  戶新增門牌之建築物、且目前仍有居住事實者。
四、依本要點申請整建,應以原建築物之原位置、面積整建,且建築總樓
  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五0平方公尺。但整建後建築物之總高度不得超過
  一0.五公尺,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其他各樓層高
  度不得超過三.六公尺。惟整建前如係為一層建築物且高度未達四.二
  公尺時,得申請整建為四.二公尺。
    前項所稱原建築物之原位置,係指原建築物原角隅各點連線區劃之範
  圍。
五、依本要點申請整建之案件,向本府工務局提出申請,如涉及山坡地水
  土保持時,應先徵得本府建設局之同意,始可申請整建。
六、本要點申請整建之方式如下:
  (一)既有建築物之戶長應檢具:申請書、戶籍謄本、門牌證明、原建
    築物與周遭照片及其平、立面圖、整建房屋設計圖、切結書等文件資
    料,向本府工務局提出申請整建。
  (二)本府工務局於受理整建申請書後,應擇期會同申請人、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本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本市鼓山區公所、桃
    源里辦公處、本府建設局、工務局(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處)、違
    章建築處理隊等單位人員,就所申請整建之戶籍、位置、面積、水土
    保持逐一查核,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則由本府工務局核發同意整建文
    件,並副知會同單位列管。
  (三)整建完成後,申請人應向工務局申請核備,工務局應擇期會同前
    款(第二款)之單位人員進行會勘,勘查整建完成之建築物是否與原
    核定申請整建房屋設計圖相符。符合者,函復申請人准於核備並移交
    本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隊列管。不符合者,一次告知申請人且於限
    期改善後再行報核,限期改善以三個月為原則並以一次為限。本府工
    務局違章建築處理隊於收到准予核備公文後,應列管即予巡查,如發
    現有擅自興建情形時,應即予拆除。
七、整建案之申請人應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整建完成,因故不能於期限
  內整建完成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
  申請整建案不論是否整建完成均予作廢並以新違章建築論處。
八、本暫行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