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範依據高雄市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都市設計注意事項附則規定
訂定之。
二、為使本特定區未來之建設能配合日趨提高之生活水準,創造舒適宜人
之都市環境,增進土地利用價值,確保環境生態永續發展,並配合內惟
埤文化園區之重大建設計畫,對本區之建築設計、景觀設計、活動系統
及廣告招牌設置等事項之審查擬定都市設計規範,期能確切掌握本特定
區之計畫精神及提昇審議效益。
三、公共開放空間系統及人行動線系統
(一)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主要分成寬度10公尺、8 公尺、6 公尺
、5 公尺、4 公尺等不同類型。其分佈如下:(如附圖一:道路編號
圖及附圖二:帶狀開放空間)
1.Y3路段於X2與X10 之間及X6路段道路兩側基地應向內退縮10公
尺以上建築。
2.X10 路段道路兩側基地,應向內退縮8 公尺以上建築。
3.本特定區內其他面臨30公尺以上寬度之道路兩側基地,應向內
退縮6 公尺以上建築。
4.本特定區內其他面臨20公尺以上,未達30公尺寬度之道路兩側
基地應向內退縮5 公尺以上建築。
5.本特定區內其他面臨20公尺以下寬度之道路兩側應向內退縮4
公尺以上建築。
(二)退縮地設計規定:
(二)之一、退縮10公尺基地:
1.退縮地及人行步道尺寸:基地自建築線5 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
圍牆及側牆,且須留設淨寬大於
3.5 公尺之人行步道,其他範圍得設置高度小於
2.5 公尺之圍牆,地下室外牆應與建築線保持5 公尺之淨距離,
以利地面層植栽及透水。
2.人行步道設計:人行步道應保持與左右鄰地步道之延續性及完
整淨寬,地面無梯階或阻礙通行之凹凸物,鋪面應平整、防滑及
耐壓.210KG/CM2 〕,且應能與鄰地形成整體感。
3.植栽:基地距建築線30公分每隔四至六公尺種植喬木.樹種及
規格應符合植栽計畫之要求〕,該間距可自鄰地已核准之植栽位
置延續計算,但每宗基地至少種植一棵。植栽穴突出地面部份.
含坐椅、花臺等〕高度小於70公分、長×寬小於180 公分×110
公分。
4.景觀性元素:除人行道外,得於退縮範圍內設置景觀性元素,
例如:燈具、座椅、花臺、雕塑、店招......等。
5.突出牆面線規定:下列構造物得突出牆面線之外。
(1)陽臺深度小於200公分。
(2)面積大於三分之二透光遮棚,淨高大於4 公尺、深度小於3.
5 公尺。(住宅區除外)
(3)雨遮及花臺深度小於50公分。
6.公有人行道共構:公有人行道若經申請核准,得與退縮地共構
設計時,公有人行道原有機能應予保留。例如:地下管線、植栽
、路燈、電話亭、站牌、、等。
(二)之二、退縮8 公尺基地:
1.退縮地及人行步道尺寸:基地自建築線4.5 公尺範圍內不得設
置圍牆及側牆,且須留設淨寬大於3 公尺之人行步道,其他範圍
得設置高度小於
2.5 公尺之圍牆,地下室外牆應與建築線保持4.5 公尺之淨距離
,以利地面層植栽及透水。
2.人行步道設計:人行步道應保持與左右鄰地步道之延續性及完
整淨寬,地面無梯階或阻礙通行之凹凸物,鋪面應平整、防滑及
耐壓.210KG/CM2 〕,且應能與鄰地形成整體感。
3.植栽:基地距建築線30公分每隔四至六公尺種植喬木.樹種及
規格應符合植栽計畫之要求〕,該間距可自鄰地已核准之植栽位
置延續計算,但每宗基地至少種植一棵。植栽穴突出地面部份.
含坐椅、花臺等〕高度小於70公分、長×寬小於180 公分×110
公分。
4.景觀性元素:除人行道外,得於退縮範圍內設置景觀性元素,
例如:燈具、座椅、花臺、雕塑、店招......等。
5.突出牆面線規定:下列構造物得突出牆面線之外。
(1)陽臺深度小於200公分。
(2)面積大於三分之二透光遮棚,淨高大於4 公尺、深度小於3.
5 公尺。
(3)雨遮、花臺深度小於50公分。
6.公有人行道共構:公有人行道若經申請核准,得與退縮地共構
設計時,公有人行道原有機能應予保留。例如:地下管線、植栽
、路燈、電話亭、站牌、、等。
(二)之三、退縮6 公尺基地:
1.退縮地及人行步道尺寸:基地自建築線4 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
圍牆及側牆,且須留設淨寬大於3 公尺之人行步道,其他範圍得
設置高度小於2.5 公尺之圍牆,地下室外牆應與建築線保持 4公
尺之淨距離,以利地面層植栽及透水。
2.人行步道設計:人行步道應保持與左右鄰地步道之延續性及完
整淨寬,地面無梯階或阻礙通行之凹凸物,鋪面應平整、防滑及
耐壓.210KG/CM2 〕,且應能與鄰地形成整體感。
3.植栽:基地距建築線30公分每隔四至六公尺種植喬木.樹種及
規格應符合植栽計畫之要求〕,該間距可自鄰地已核准之植栽位
置延續計算,但每宗基地至少種植一棵。植栽穴突出地面部份.
含坐椅、花臺等〕高度小於70公分、長×寬小於180 公分×110
公分。
4.景觀性元素:除人行道外,得於退縮範圍內設置景觀性元素,
例如:燈具、座椅、花臺、雕塑、店招......等。
5.突出牆面線規定:下列構造物得突出牆面線之外。
(1)陽臺深度小於200 公分。
(2)面積大於三分之二透光遮棚,淨高大於4 公尺、深度小於3.
5 公尺。
(3)雨遮、花臺深度小於50公分。
6.公有人行道共構:公有人行道若經申請核准,得與退縮地共構
設計時,公有人行道原有機能應予保留。例如:地下管線、植栽
、路燈、電話亭、站牌、、等。
(二)之四、退縮5 公尺基地:
1.退縮地及人行步道尺寸:基地自建築線3.5 公尺範圍內不得設
置圍牆及側牆,且須留設淨寬大於2 公尺之人行步道,其他範圍
得設置高度小於
2.5 公尺之圍牆,地下室外牆應與建築線保持3.5 公尺之淨距離
,以利地面層植栽及透水。
2.人行步道設計:人行步道應保持與左右鄰地步道之延續性及完
整淨寬,地面無梯階或阻礙通行之凹凸物,鋪面應平整、防滑及
耐壓.210KG/CM2 〕,且應能與鄰地形成整體感。
3.植栽:基地距建築線30公分每隔四至六公尺種植喬木.樹種及
規格應符合植栽計畫之要求〕,該間距可自鄰地已核准之植栽位
置延續計算,但每宗基地至少種植一棵。植栽穴突出地面部份.
含坐椅、花臺等〕高度小於70公分、長×寬小於180 公分×110
公分。
4.景觀性元素:除人行道外,得於退縮範圍內設置,景觀性元素
,例如:燈具、座椅、花臺、雕塑、店招......等。
5.突出牆面線規定:下列構造物得突出牆面線之外。
(1)陽臺深度小於200 公分。
(2)面積大於三分之二透光遮棚,淨高大於3.5 公尺、深度小於
2.5 公尺。
(3)雨遮、花臺深度小於50公分。
6.公有人行道共構:公有人行道若經申請核准,得與退縮地共構
設計時,公有人行道原有機能應予保留。例如:地下管線、植栽
、路燈、電話亭、站牌、、等。
(二)之五、退縮4 公尺基地:
1.退縮地及人行步道尺寸:基地自建築線3 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
圍牆及側牆,且須留設淨寬大於
1.5 公尺之人行步道,其他範圍得設置高度小於
2.5 公尺之圍牆,地下室外牆應與建築線保持3 公尺之淨距離,
以利地面層植栽及透水。
2.人行步道設計:人行步道應保持與左右鄰地步道之延續性及完
整淨寬,地面無梯階或阻礙通行之凹凸物,鋪面應平整、防滑及
耐壓.210KG/CM2 〕,且應能與鄰地形成整體感。
3.植栽:基地距建築線30公分每隔四至六公尺種植喬木.樹種及
規格應符合植栽計畫之要求〕,該間距可自鄰地已核准之植栽位
置延續計算,但每宗基地至少種植一棵。植栽穴突出地面部份.
含坐椅、花臺等〕高度小於70公分、長×寬小於180 公分×110
公分。
4.景觀性元素:除人行道外,得於退縮範圍內設置景觀性元素,
例如:燈具、座椅、花臺、雕塑、店招......等。
5.突出牆面線規定:下列構造物得突出牆面線之外。
(1)陽臺不超出圍牆外緣界線。
(2)面積大於三分之二透光遮棚,淨高大於3.5 公尺、深度小於
1.8 公尺。
(3)雨遮、花臺深度小於50公分。
6.公有人行道共構:公有人行道若經申請核准,得與退縮地共構
設計時,公有人行道原有機能應予保留。例如:地下管線、植栽
、路燈、電話亭、站牌、、等。
四、停車場出入口及裝卸車位
(一)本特定區內建築基地不得設置兩個以上汽車出入口。但設置之停
車數量達150 部以上者,或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本特定區內建築物應留設機車停車位。
1.住宅區應留設機車停車位數=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120 平方
公尺,商業區應留設機車停車位數=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60平
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核算依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
核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附表說明一。)
機車為應集中留設並僅得設於地面第壹層或地下第壹層。
2.建築基地設置之停車數量達一00部以上者,應留設6×12平
方公尺之卸貨空間乙處,但商業區設置之停車數量達二00部以
上增設乙處。此卸貨空間具頂蓋時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五、建築物屋頂造型
住宅區建築物高度在十八公尺或五層樓以下建築物,應設置斜屋頂,
斜屋頂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斜屋頂形式之通則:
1.建築物凡面向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者,其斜屋頂面或山牆面應
以面向該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閒珠置。
2.建築物斜屋頂,其斜面坡度不得小於三分水且不得大於六分水
,但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3.斜屋頂之屋面排水應以適當之設施導引至地面排水系統。
(二)建築物頂層部以上斜屋頂設置規定:
1.屋頂層斜屋頂之設置應按各棟建築物各部分頂層之樓地板總面
積至少八十%設置,上項斜屋頂面積不含斜版式女兒牆及屋頂突
出物之投影面積。
2.建築物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且應按各棟建築物屋頂層突
出物各部分投影總面積至少六十%設置。
簷高不得超過九公尺。
(三)建築物屋頂附加設施物設置規定:
建築物於屋頂層附設之各種空調、視訊、機械及給水等設施物,
應自女兒牆或簷口退縮設置,且應配合建築物造型予以景觀美化處理
。
六、建築物外表材質與色彩基準
為塑造本特定區獨特之景觀風貌,區內建築物之面材與色彩應創造整
體環境意象,其處理準則如下:
(一)本特定區之建築物,為塑造本特定區之特殊風格,其外牆之顏色
應與鄰近之山景水色等整體自然環境相互協調,以符合環保色彩之材
質與相鄰之建築物及其所塑造之開放空間特性互相配合。
(二)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之建物、學校用地及文教區建築應以簡潔素
雅之色彩為原則。
(三)建築物高度層以上部分應避免光害材質之使用。
七、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一)建築物附設廣告招牌
1.住宅區內建築物設置廣告物,高度以不超過自基地地面量起7.
5 公尺。
2.商業區內建築物設置廣告物,下端離地面淨高不得低於3.5 公
尺。但得於地面層集中留設樹立廣告,其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
。
3.除前述規定外,廣告物之設置得適用「廣告物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圍牆:本特定區內之文教區、學校用地之圍牆型式採花臺弛珠置
,花臺高度不得超過30公分;公園綠地內之圍牆型式,以採綠籬為原
則。
(三)垃圾儲存空間:建築物樓層達十二層以上者,應留設垃圾儲存空
間,垃圾儲存空間面積=√總樓地板
─────
面積 8
──
且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並留設適當之服務動線。且必須設置於地面
壹層,並應予以美化。(儲存空間以淨寬三公尺通路連接上述道路為
原則。)
八、建築物外貌照明設計規範
(一)商業區及特定商業專用區內之建築基地及住宅區內於距X2與Y3、
X6與Z2、X10 與Z2、Z3與Y3及Z2與Z3道路交叉點五十公尺內建築基地
之建築物應附設屋頂層夜間照明設計,照明方式以由下而上之投射式
燈具為主。
(二)住宅區照明以設置於地面層為原則,照明以夜間活動使用及粧點
使用為目的。但不得設置具雷射及閃爍式之照明器具。
(三)住宅區建築基地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申請案件應提具建築
照明計畫。
(四)公共設施用地申請案件均應提具照明計畫。
九、為環境整體發展及持續成長,計畫道路及基地退縮地,由市政府辦理
整體規劃設計。
十、為本特定區環境之有效管理,本設計規範內容,得經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決議,變更或補充之。
十一、本規範發布實行後,原高雄市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都市設計注意
事項之第參、肆、伍、陸及柒項之規定停止適用。
※案內附圖,如有需要請逕洽業務單位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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