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景觀管理維護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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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愛河景觀與環境品質,建立管理維
  護分工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執行之範圍如下:
  一、愛河及其支流(以下合稱愛河)之河道與沿岸地區。
  二、面臨愛河沿岸之第一排建築物及土地。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範圍。
  前項範圍之劃定或變更由本府工務局會同相關機關勘定公告之。

  本要點由本府工務局統籌、協調本府相關機關執行之。

  本要點之執行分工如下:
  一、本府工務局:
  (一)河道及沿岸之清潔、管理與維護。
  (二)抽(截)水站定期維護及檢修。
  (三)水質監測、管理與維護。
  (四)違規樹立廣告物之取締。
  (五)成立愛河巡守隊。
  二、本府建設局:
      愛河觀光事業之推展、宣導。
  三、本一府都市發展局:
  (一)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事宜。
  (二)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取締。
  四、本府社會局。
      遊民之輔導及安置。
  五、本府警察局:
  (一)違規攤販、妨害風化或賭博等違法行為之取締。
  (二)交通秩序之整理取締。
  六、本府消防局:
      緊急救難事項之執行。
  七、本府環境保護局:
  (一)愛河河面清潔維護事宜。
  (二)廢棄車輛之清除。
  (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行為之取締。
  八、本府文化局:
      愛河文化發展維護。
  九、本府交通局:
  (一)愛河週邊道路交通系統規劃。
  (二)愛河行船規劃、營運及管理。
  十、本府新聞處:
      愛河文化宣導。

  本府得設「高雄市愛河整治景觀暨管理維護推動小組」,由市長擔任召
  集人,副市長一人為副召集人,相關機關首長為小組委員,其任務如下
  :
  一、愛河沿岸綠帶與開放空間之整體發展政策。
  二、愛河水系設施(含雨、污水、抽水與防洪系統)之策略研議。
  三、交通系統協調整合。
  四、觀光活動之整合。
  五、愛河永續維護、經營管理事宜。
  六、其他相關事項。

  愛河沿岸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自費設置或改善其夜間燈景
  或景觀,對愛河景觀提昇有貢獻者,本府得予以補助或公開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