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變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負擔代金分期繳納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體恤民眾經濟狀況,並規範變更都市
    計畫負擔代金之繳納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因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且都市計畫說明書依都市計畫法第二
    十七條之一規定應繳納負擔代金之土地,其代金繳納方式如下:
  (一)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者,應於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
        一次全部繳清。
  (二)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以一次繳清為原則。但有第三點所
        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分期繳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得依申請,酌情核准分
    期繳納負擔代金,每期為一個月,並至遲應於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
    照核發前全部繳清:
  (一)申請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申請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納者。
  (三)新建、改建、增建或變更使用之負擔代金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者。
四、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負擔代金,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
    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一份。
  (三)符合申請條件之相關文件。
五、申請分期繳納之額度、期數,依下列標準,分期平均繳納:
  (一)負擔代金總額未滿新臺幣二百萬元者,得分二期至十二期繳納。
  (二)負擔代金總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者,得分二
        期至二十四期繳納。
  (三)負擔代金總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得分二期至三十六期繳
        納。
    分期繳納負擔代金者,於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獲得許
    可時,其已分期繳納之總額不得低於應繳納之百分之四十。
六、分期繳納負擔代金申請之核定及繳納情形,主辦機關應副知本府工務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