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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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周邊環境、排水及污水處理設備。
  (一)面前道路
        1.計畫道路已開闢及現有巷道已完成瀝清混凝土或混凝土及其他
          材料路面者應依原材質清理及整修妥善,但其他材質已停產,
          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計畫道路為未開闢完成者,應施設 U型溝並鋪設三、五公尺寬
          之瀝清混凝土或混凝土路面接至已開闢或現有道路,但涉及產
          權時無法辦理者應專案簽報。
        3.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應施設完成。
  (二)基地範圍內排水溝應建造完成,並引入公共排水溝且均應確實疏
        通。
  (三)建築工地廢棄物、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模板、支撐及工寮
        等、同一宗建築基地之樣品屋應拆除並將現場環境整理清潔。
  (四)法定空地不得留置鋼筋並應清理整潔。
  (五)面前道路、排水溝、行道樹、行人道損害者,應確實整修。
  (六)核准圖說設置有污水處理設備者,應安裝完成。

二、消防、避雷設備
  (一)防火區劃及防火門窗按核准圖安裝完成。
  (二)避雷設備應按核准圖說安裝完成並經電機技師檢查合格,發給證
        明。

三、建築物昇降設備應安裝完成。

四、防空避難設備防爆門窗、防火門、鐵爬梯及緊急出入口應設置完成。

五、停車空間
  (一)室外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鋪設瀝青混凝土、混凝土或類似代用
        品且車位範圍應予劃線標明。
  (二)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號並漆繪完成。
  (三)機械停車設備之機件應安裝完成,底座固定並經測試確實可供停
        放車輛。

六、建築物立面
  (一)建築物立面應依核准圖說標示之外表飾材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
        飾材者,應以粉刷、噴漿或塗料等方式完成外表修飾(以下簡稱
        粉飾),並檢附竣工圖說。
  (二)門框、窗框應安裝完成。
  (三)違規開窗應依核准圖說材料復原或符合防火時效規定之外牆材質
        封閉。

七、內部空間及地坪
  (一)屋頂、樓梯間、門廳、牆壁、車道等公共設備飾材應依核准圖說
        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者,應完成粉飾。
  (二)分戶牆及防火區劃牆應完成並完成粉飾。
  (三)一樓地坪粉材應依核准圖說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者,應完
        成粉飾。

八、建築物留設之天井
  (一)留設之天井應依核准圖施工並粉飾完成且不得留置鋼筋。
  (二)天井地面應壓實整平。

九、騎樓騎樓地坪及其天花板應依核准圖說舖飾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
    材者,應完成粉飾。

十、應設置及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者,應安裝完成,並經專業技師檢查
    合格發給證明文件。

十一、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及「高雄市實施容積
      管制地區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設計之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其綠化
      工程及遊憩設施應施工完成。

十二、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已依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施工完成或依「高雄
      市都市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檢附竣工圖說。

十三、照片(統一以三×五吋彩色)
    (一)建築物立面應將建築物整體拍照(含騎樓與人行道關係)。
    (二)各立面照片如與鄰房相鄰接或共同壁使用者,應將鄰房一併拍
          照。
    (三)屋頂突出物、天井、夾層、室內通道,防爆窗、避難指標、停
          車空間、避雷針、昇降機、特殊設計部份及應設置供行動不便
          者使用之設施應一併拍照。
    (四)面前道路、排水溝、行道樹、人行道如有損壞者,經修復後並
          檢附照片備查。
    (五)依第十一條規定應施工完成之綠化工程及遊憩設備應依核准圖
          編號依序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