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物周邊環境、排水及污水處理設備。
(一)面前道路
1.計畫道路已開闢及現有巷道已完成瀝清混凝土或混凝土及其他
材料路面者應依原材質清理及整修妥善,但其他材質已停產,
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計畫道路為未開闢完成者,應施設 U型溝並鋪設三、五公尺寬
之瀝清混凝土或混凝土路面接至已開闢或現有道路,但涉及產
權時無法辦理者應專案簽報。
3.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應施設完成。
(二)基地範圍內排水溝應建造完成,並引入公共排水溝且均應確實疏
通。
(三)建築工地廢棄物、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模板、支撐及工寮
等、同一宗建築基地之樣品屋應拆除並將現場環境整理清潔。
(四)法定空地不得留置鋼筋並應清理整潔。
(五)面前道路、排水溝、行道樹、行人道損害者,應確實整修。
(六)核准圖說設置有污水處理設備者,應安裝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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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避雷設備
(一)防火區劃及防火門窗按核准圖安裝完成。
(二)避雷設備應按核准圖說安裝完成並經電機技師檢查合格,發給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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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物昇降設備應安裝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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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空避難設備防爆門窗、防火門、鐵爬梯及緊急出入口應設置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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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車空間
(一)室外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鋪設瀝青混凝土、混凝土或類似代用
品且車位範圍應予劃線標明。
(二)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號並漆繪完成。
(三)機械停車設備之機件應安裝完成,底座固定並經測試確實可供停
放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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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物立面
(一)建築物立面應依核准圖說標示之外表飾材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
飾材者,應以粉刷、噴漿或塗料等方式完成外表修飾(以下簡稱
粉飾),並檢附竣工圖說。
(二)門框、窗框應安裝完成。
(三)違規開窗應依核准圖說材料復原或符合防火時效規定之外牆材質
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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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內部空間及地坪
(一)屋頂、樓梯間、門廳、牆壁、車道等公共設備飾材應依核准圖說
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者,應完成粉飾。
(二)分戶牆及防火區劃牆應完成並完成粉飾。
(三)一樓地坪粉材應依核准圖說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者,應完
成粉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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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築物留設之天井
(一)留設之天井應依核准圖施工並粉飾完成且不得留置鋼筋。
(二)天井地面應壓實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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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騎樓騎樓地坪及其天花板應依核准圖說舖飾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
材者,應完成粉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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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應設置及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者,應安裝完成,並經專業技師檢查
合格發給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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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及「高雄市實施容積
管制地區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設計之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其綠化
工程及遊憩設施應施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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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已依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施工完成或依「高雄
市都市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檢附竣工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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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照片(統一以三×五吋彩色)
(一)建築物立面應將建築物整體拍照(含騎樓與人行道關係)。
(二)各立面照片如與鄰房相鄰接或共同壁使用者,應將鄰房一併拍
照。
(三)屋頂突出物、天井、夾層、室內通道,防爆窗、避難指標、停
車空間、避雷針、昇降機、特殊設計部份及應設置供行動不便
者使用之設施應一併拍照。
(四)面前道路、排水溝、行道樹、人行道如有損壞者,經修復後並
檢附照片備查。
(五)依第十一條規定應施工完成之綠化工程及遊憩設備應依核准圖
編號依序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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