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三條規
    定訂定之。

二、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經高雄市共同管道
    管理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審議及監督。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二)本府主計處副處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四)本府捷運工程局副局長。
  (五)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六)本府警察局副局長。
  (七)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處長。
  (八)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處長。
  (九)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代表一人。
  (十三)內政部營建署有關業務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五、本會幕僚業務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辦。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工務局名義行之。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費用,由本府工務局共同管道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