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共同管道管理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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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為維護及管理本市地下共同管道,設共同管道管理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掌理本市共同管道管理、維修、清潔、巡查及監控等事項。

三、本中心置執行祕書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由工務局局長遴派正工程
    司以上人員兼任。另置幹事一人至五人,由工務局調派專責辦理共同
    管道行政業務,與督導、連繫、溝通、協調、管理基金收入、支出、
    預算、決算編列及相關法令之整理等事項。

四、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五、本中心下設緊急災害處理小組,成員由使用管線機構各指派專技人員
    一人兼任組成之。

六、本中心為辦理共同管道主體結構、機電設備、電腦監控系統之巡查、
    維修、二十四小時輪值監控及共同管道之清潔維護,採外包方式由民
    間專業技術公司負責管理維護,所需經費由管理基金支應。

七、本中心設管理基金,專款專用,其經費來源由各使用管線機構比照共
    同管理建設基金分擔比例籌募之,基金之管理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
    。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八、本中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