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案件之工期核算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為核算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營繕工程之工期,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工期,包括工作天及日曆天。
    重要或特殊工程必須限期完工,而另行於契約中訂定工期計算方式者
    ,不適用本要點。

三、承攬廠商於簽訂工程契約時,應一併提供工程預定施工計畫要徑網路
    圖表作為契約之ㄧ部分,以供核算及展延工期。
    前項工程契約中所規定之工期核算方式,除前點第二項規定情形或中
    央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為之。

四、本要點所稱工作天,指工地能實際工作之日。
    本要點所稱日曆天,指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

五、營繕工程有下列各款目情形之ㄧ者,得不計工作天:
  (一)天氣因素:
        1.上午雨天並經監工簽認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者。但上午晴天或
          陰天,下午雨天並經監工簽認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者,以半工
          作天計。
        2.因颱風或地震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之期間。
        3.路面工程之底、基層料因雨受濕,致含水量過高須翻曬烘乾而
          須等待不能施工之期間。
        4.路面工程噴灑透層、粘層或舖設瀝青面層以及建築工程之室外
          粉刷、裝修、油漆等工作,因雨後潮濕不能進行之期間。
        5.工程因雨積水需排除後施工,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之期間。
        6.橋樑工程之基礎部分,因雨而河水高漲,致基礎、基樁作業不
          能進行。
        7.工程或施工進出道路等因洪水沖毀,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之期
          間。
  (二)非天氣因素:
        1.因用地取得、障礙物拆遷、中心樁測釘或電力、電信、給水、
          圳路、瓦斯、油管等設備遷移,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
          行。
        2.因辦理變更設計,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但經機關
          通知而應依機關指示施工者,不在此限。
        3.因機關供應之材料或機具未運達工地,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
          不能。
        4.要徑作業需配合機關其他工程施工而暫停工作。但所配合工程
          係由同一承攬廠商辦理時,不得免計。
        5.本工程要徑作業須配合其他機關工程之施工而暫停工作。
        6.因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必要時機關得要求承攬
          廠商提出證明文件,並經機關審查同意。
        7.因防空演習或其他情事而交通管制達四小時以上,致工人不能
          出工。
        8.建築工程申請勘驗,致次階段要徑作業不能進行之等待勘驗期
          間。
        9.穿越鐵路、公路之工程,其要徑作業因配合交通情況而停工。
          但要徑作業改在夜間施工者,不在此限。
       10.工程之要徑作業須等待自來水公告停水或圳路停水等,致全部
          工程不能施工之期間。
       11.特定期日:
         (1)國定假日:元旦、二二八紀念日、勞動節及國慶紀念日等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之國定假日。
         (2)民俗節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為放假日之民俗節日。
         (3)全國性選舉投票日
         (4)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之放假日。
         (5)星期六及星期日。但其與前四細目日期相互重疊者,不得重
            複計算。
       12.其他特殊事由,致工地不能進行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經核實報
          請機關審查同意。

六、契約所訂工期為日曆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機關核准後停工
    或展延工期:
  (一)因用地取得、障礙物拆遷、中心樁測釘及電力、電信、給水、圳
        路、瓦斯、油管等設備遷移,致全部工程無法施工或要徑作業無
        法進行。
  (二)因辦理變更設計,致全部工程無法進行。但經機關通知而應依機
        關指示施工者,不在此限。
  (三)因機關供應之材料、機具未運達工地或其他可歸責於機關之原因
        ,致全部工程無法進行。
  (四)其他有嚴重影響施工品質或進度之虞之特殊原因,經機關審酌工
        地實際影響情形而予以同意。

七、依本要點不計工作天之假日,承攬廠商有到場施作之必要時,應於事
    前通知機關,並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派員到場,填寫工程日報表或監工
    日報表及工作進度紀錄。
    前項承攬廠商到場施作之假日,不計入工期。

八、地上或地下障礙物雖未全部拆遷,如其施工範圍已超過全部工程一半
    ,並有整段工程可施工,或其影響施工之障礙物範圍,經核算其工作
    數量未達總工程費百分之四十者,均應按全面施工計算工期。但無法
    繼續施工時,得報請停工。

九、營繕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申請折算工期或停工:
  (一)地上或地下障礙物未及拆遷而影響工程進行,致其可施工地段不
        及全部工程之一半者,得將妨礙施工情形與可施工地段及工程項
        目註明於平面圖上,報請機關核定後按施工日數折半計算工期。
        但無法繼續施工時,得報請機關同意後停工。
  (二)地上或地下障礙物妨礙工程進行,致其可施工部分僅為零星地段
        或因維持人車通行等因素,致無法按正常進度施工時,得將妨礙
        施工情形及可施工地段和工程項目註明於平面圖上,分別按可施
        工之施工費用及無法施工之施工費用占總工程費之比例,折算工
        期。

十、營繕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申請展延工期:
  (一)妨礙施工之障礙物,因協調拆遷困難,確實嚴重影響預定進度網
        狀圖主要路徑之工程項目或用地取得、都市計畫問題至工程已近
        完工時仍未解決,其妨礙施工部分,如依比例折算工期有不合理
        者,得於該工程可施工部分全部完成,並函報停工時,併案檢討
        該未完工部分之合理工期,重新擬定預定進度網狀圖,核算施工
        期限。
  (二)因中心椿之測釘或電力、電信、圳路、瓦斯、油管等設備之遷移
        ,或因其他承攬廠商配合施工之工程未配合,或因機關供給材料
        、供應機具未能按期運達工地等原因,而影響部分工程之施工時
        ,得於原因消失後,按其實際影響施工之程度,修正施工計畫要
        徑網路圖表,核算所需天數。
  (三)因颱風、地震、豪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影響全部或部分
        工程之施工。
  (四)機關因變更設計致增加工程數量項目,或變更施工程序而影響施
        工要徑時,得按實際需要修正施工計畫要徑網路圖表。
  (五)承攬廠商自備之外購器材已辦妥訂購及進口手續,因非可歸責於
        承攬廠商之因素致無法如期運達,而影響全部或部分工程之施工
        ,並提出證明文件,經機關認可。

十一、本要點有關颱風、豪雨等之認定標準,應參照「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災害性天氣作業要點」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