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竣工查驗、建立合理及一致性之標準,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市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竣工查驗事項如下:
  (一)建築物周邊環境、排水及污水處理設備:
        1.面前道路
         (1)計畫道路已開闢及現有巷道已完成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及其
            他材料路面者,應依原材質清理及整修妥善,但原材質已停
            產,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計畫道路為未開闢完成者,應施設 U型溝並鋪設三.五公尺
            寬之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路面接至已開闢或現有道路,但涉
            及產權或道路公共工程施工無法辦理者應專案簽報。
         (3)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應施設完成。
        2.基地範圍內排水溝應建造完成,並引入公共排水溝且均應確實
          疏通。
        3.建築工地廢棄物、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模板、支撐及工
          寮等及同一宗建築基地內空地之樣品屋應拆除並將現場環境整
          理清潔。
        4.法定空地不得留置鋼筋並應清理整潔。
        5.面前道路、排水溝、行道樹、行人道損害者,應確實整修。
        6.核准圖說設置有污水處理設備者,應安裝完成。
  (二)消防、避雷設備:
        1.防火區劃及防火門窗按核准圖安裝完成。
        2.避雷設備應按核准圖說安裝完成並經電機技師檢查合格,發給
          證明。
  (三)建築物昇降設備應安裝完成。
  (四)防空避難設備包括防火門窗、鐵爬梯及緊急出口應設置完成。
  (五)停車空間:
        1.室外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鋪設瀝青混凝土、混凝土或類似代
          用品且車位範圍應予劃線標明。
        2.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號並漆繪完成。
        3.機械停車設備之機件應安裝完成並取得相關機構檢驗合格證明
          文件。
  (六)建築物立面:
        1.建築物立面應依核准圖說標示之外表飾材完成,核准圖說未標
          示飾材者,應以粉刷、噴漿或塗料等方式完成外表修飾(以下
          簡稱粉飾),並檢附竣工圖說。
        2.門框、窗框應安裝完成。
        3.違規開窗應依核准圖說材料復原或符合防火時效規定之外牆材
          質封閉。
  (七)內部空間及地坪:
        1.屋頂、樓梯間、門廳、牆壁、車道等公共設備飾材應依核准圖
          說完成。
        2.分戶牆及防火區劃牆應依圖說完成。
        3.一樓地坪飾材應依核准圖說完成。
  (八)建築物留設之天井
        1.留設之天井應依核准圖施工並粉飾完成且不得留置鋼筋。
        2.天井地面應壓實整平。
  (九)騎樓地坪及其天花板應依核准圖說舖飾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
        材者,應完成粉飾。

三、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者,應安裝完成,並經專業技師檢查
    合格並予簽證。

四、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及「高雄市實施容積管
    制地區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設計之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其綠化工程
    及遊憩設施應施工完成。

五、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檢附已依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施工完成或依「高
    雄市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之竣工圖說。

六、建築物查驗時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照片:〈統一以三×五吋彩色〉
  (一)建築物立面應將建築物整體拍照(含騎樓與人行道關係)。
  (二)各立面照片如與鄰房相鄰接或共同壁使用者,應將鄰房一併拍照
        。
  (三)屋頂突出物、天井、夾層、室內通道,防火門窗、停車空間、避
        雷針、昇降機、特殊設計部份應一併拍照。
  (四)面前道路、排水溝、人行道如有損壞者,經修復後並檢附照片備
        查。
  (五)依第四點規定應施工完成之綠化工程及遊憩設施應依核准圖編號
        依序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