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零三年度高雄市政府高雄厝規劃興建及研究發展補助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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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高雄市環境文化多元特性,發展因地制宜的建築型態,營造宜
    居低碳防災且具有在地特色的「高雄厝」,特訂定本補助計畫。

二、本計畫之執行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

三、本計畫主要為補助高雄厝規劃、興建或環境監測分析研究、成立高雄
    厝社區工作坊及學術研究,補助項目以誘導式設計、通用設計、使用
    者友善設計、文化創新設計、智慧防災及高雄厝等相關研討研究為主
    ,並視需要配合補助建築基地外部空間以綠建築手法改善。本計畫補
    助項目如下:
  (一)規劃民間高雄厝:補助規劃高雄厝之基地調查、規劃設計、環境
        共生、文化保存及環境監測分析研究等費用。
  (二)興建民間高雄厝:補助興建高雄厝之營造等費用。
  (三)成立社區工作坊:補助社區發展協會、社區規劃師、環境文化工
        作者或其他經本府工務局認可者,成立與社區互動之高雄厝社區
        工作坊有關場地、活動及相關事務費用。
  (四)高雄厝學術研究:補助國內外大專院校進行高雄厝學專案研究、
        田野調查或開設相關研討課程費用。

四、申請方式及條件:
  (一)申請方式:
        1.補助規劃民間高雄厝案,應由設計人建築師提出申請。
        2.補助興建民間高雄厝案,應由設計人建築師提出申請。
        3.補助成立社區工作坊案,應由社區發展協會、社區規劃師、環
          境文化工作者或其他經本府工務局認可之工作者單獨或共同提
          出申請。
        4.補助高雄厝學術研究案,應由具有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建築
          、景觀、室內設計或其他經本府工務局認可之相關科系所之國
          內外大專院校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
        1.補助規劃民間高雄厝案,其建築物設計圖經本府工務局審查核
          可,並取得建造執照者。
        2.補助興建民間高雄厝案,其建築物設計圖經本府工務局審查核
          可,並取得使用執照者。
        3.補助成立社區工作坊案,其社區工作坊計畫書經本府工務局審
          查核可,且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者。
        4.補助高雄厝學術研究案,其學術研究計畫書經本府工務局審查
          核可,且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者。

五、高雄厝補助標準:補助標準得由本府工務局視個案狀況調整之。申請
    本計畫者得再申請本府工務局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
    ,惟申請前揭太陽光電系統補助者不得於本計畫重複申請該系統部分
    之設置經費補助。
  (一)補助規劃民間高雄厝案:補助項目以綠能、防災、智慧綠建築、
        深陽台、屋頂綠化、雨水貯集等非屬現行法規規定所必需設置設
        施、環境永續、反映在地自明性及居住健康等相關規劃設計為優
        先。
        1.單棟透天建築案:補助新建高雄厝之基地調查、規劃設計、環
          境共生、文化保存及環境監測分析研究費用。其建築物設計圖
          經本計畫審查核可,並向本府工務局申請取得建造執照者,補
          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2.連棟透天建築或大樓案:補助新建高雄厝之基地調查、規劃設
          計、環境共生、文化保存及環境監測分析研究費用。其建築物
          設計圖經本計畫審查核可,並向本府工務局申請取得建造執照
          者,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二)補助興建民間高雄厝案:補助項目以綠能、防災、智慧綠建築、
        深陽台、屋頂綠化、雨水貯集等非屬現行法規規定所必需設置設
        施、環境永續、反映在地自明性及居住健康等相關規劃設計為優
        先。
        1.單棟透天建築案:補助興建高雄厝之營造等費用。其建築物設
          計圖經本計畫審查核可,並向本府工務局申請取得使用執照者
          ,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2.連棟透天建築或大樓案:補助興建高雄厝之營造等費用。其建
          築物設計圖經本計畫審查核可,並向本府工務局申請取得使用
          執照者,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補助成立社區工作坊案: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補助高雄厝學術研究案: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賸餘預算不足全數補助時,補助金額以賸餘預算為限。
  (六)本計畫本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本府工務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
        請。但本府工務局於本年度另有預算或經費得支應時,得繼續受
        理補助之申請,迄預算或經費用罄。
    前項各款實際補助金額依本府工務局審查核定為準。

六、申請程序:
  (一)應於本府公告之實施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六份向本府工務
        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
        予受理。
        1.申請書。
        2.申請人應分別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自然人:身分證影本。
         (2)建築師:執業證書影本。
         (3)社區規劃師、環境文化工作者或其他工作:檢附經本府工務
            局認可之相關證照或實績證明。
         (4)公司行號: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
         (5)學校或民間團體: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以上文件並用印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
        3.建築設計書圖(工作坊及學術研究補助案免附),以A4格式左
          側裝訂(圖說得以A3折頁格式),總頁數以不超過二十頁為原
          則。內容應包括:(1) 建築摘要表;(2) 設計目地及構想;(3
          ) 基地現況照片;(4) 初步基地調查;(5) 基地位置圖; (6)
          法定總工程造價計算表;(7) 高雄厝規劃設計、環境共生、文
          化保存或環境監測分析等研究分析成果;(8) 其他足以清楚呈
          現高雄厝設計內容之圖面及說明。
        4.申請計畫書(規劃、興建高雄厝案免附),以A4格式左側裝訂
          (圖說得以A3折頁格式),總頁數以不超過二十頁為原則。內
          容應包括:(1) 計畫摘要表;(2) 計畫緣起與目標;(3) 執行
          團隊陣容;(4) 執行環境概述;(5) 預訂工作項目;(6) 實施
          步驟及工作期程;(7) 經費需求表;(8) 預期成果與效益;(9
          ) 其他足以清楚呈現申請內容之資料與說明。
        5.切結書。
  (二)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本府工務局通知補正,應於
        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予以
        駁回。
  (三)本府工務局補助審查之順序,依申請人申請先後順序辦理。
  (四)申請補助案件經本府工務局審核符合本計畫規定者,本府工務局
        發給核准補助許可函。
  (五)規劃民間高雄厝案申請人應於核定計畫期限內取得建造執照後,
        檢附補助許可函及核准之設計圖說、建造執照及建造執照圖說向
        本府工務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六)興建民間高雄厝案申請人應於核定計畫期限內取得使用執照後,
        檢附補助許可函及核准之設計圖說、使用執照及竣工圖說照片向
        本府工務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七)社區工作坊及學術研究補助案申請人於本府工務局核准補助許可
        函之日起,得向本府工務局申請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款;另於核
        定計畫期限內依核定計畫完成工作項目後,檢附相關活動過程照
        片、文字紀錄及結案成果報告書向本府工務局申請核准,始得撥
        付其餘之補助款。
  (八)如結案成果、取得使用執照之竣工圖說與原核定計畫、設計圖說
        內容不符者,不予撥付其餘之補助款。

七、本府工務局為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得召開高雄市政府高雄厝規劃、
    興建及研究發展補助計畫審查會議。
    申請案未經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先行施工或執行者,該先行施工或執行
    部分不予補助,其餘部分仍得申請補助,並由本補助計畫審查會議決
    定其補助內容。
    審查會議成員十二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審查會議並為
    主席,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府工務局派兼(指派);其餘成員組
    成如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高雄市相關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高雄市建築經營協會代表一人。
  (六)高雄市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七)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八)文化研究或藝術創作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審查會議之決議,應有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審查會議成員應親自出席會
    議。但本府各機關代表未能出席者,得由同一機關人員代理。
    申請案件經審查未通過者,予以駁回,但經審查會議決議得修正者,
    給予三十日內修正,必要時得由審查會議視需要再酌予延長,以延長
    一次為原則,並於修正後再提審查會議審查。

八、為協助本計畫之推動,得由本府工務局遴選專業推動團隊,其成員應
    具備建築、景觀、藝術或社區營造等專業知識。專業推動團隊之任務
    如下:
  (一)輔導計畫範圍內申請案件之提出。
  (二)協助本府與申請人進行溝通協調。
  (三)就申請案件協助研提初步審查意見。
  (四)本計畫行銷與推展等事宜。

九、申請撥款:本府工務局應就申請人檢具之下列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經
    審查無誤始得核撥補助金額。
  (一)請款申請書。
  (二)領款收據。
        1.以公司行號或大專院校提出申請者應填報統一編號。
        2.須由非營利團體負責人、會計及出納簽章(如未設置會計或出
          納專責人員者,得免簽章)。
  (三)本府工務局核准補助許可函或核定完成補助計畫工作函。

十、義務:
  (一)受補助者應接受本府工務局或本府工務局委託之承辦單位,派員
        實地抽查接受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現場資料之收集。
  (二)補助規劃、興建高雄厝案建築物得配合本府工務局執行之推廣展
        示活動。
  (三)補助成立社區工作坊及學術研究案應配合本府工務局執行完成後
        之宣導展示及學術發表等相關活動。
  (四)配合本府取得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俾利將來本府將全市受補助之
        綠能設施,一併申請碳權統籌運用。

十一、申請本計畫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計畫補助規定所定各應辦理事項、
      查核、宣導規定及相關法令者,經本府工務局或相關單位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本府工務局得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

十二、本計畫所需相關作業原則或書表格式規定,由本府工務局定之。

十三、本計畫若執行有疑義時,得提送審查會議決議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