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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兼顧發展太陽光電再生能源運用與其設置不妨礙建築物之防火避難
    設施及危害公共安全,規範本市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涉有違章建築
    者,申請太陽光電設施請領雜項執照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適用範圍為依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規定設置
    之太陽光電設施。

三、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涉有違章建築者,於申請太陽光電設施請領雜
    項執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太陽光電設施不得設置於違章建築上,且其下方範圍內之屋頂、
        屋頂突出物或露臺上不可有違章建築。
  (二)太陽光電設施不得與違章建築相連接。
  (三)太陽光電設施之構造須為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

四、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涉有違章建築者,於申請太陽光電設施請領雜
    項執照時,其違建部分另依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