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協助及輔導石化氣爆區域受損戶及住戶將受損或既有之建築物屋頂
改造為太陽光電設施,導入再生能源利用,發展建築物自主能源及創
造未來生活新願景,並賦予本區域節能減碳之環保示範價值,特訂定
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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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方案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
設備。
(二)峰瓩( kWp):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容量計算單位,指所裝
設之太陽光電模組於標準狀況(太陽電池溫度25℃,AM1.5
1,000W/㎡太陽光照射)下額定功率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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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資格:
1.設籍於本市之市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市之法人或非法人
團體。
2.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但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
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3.使用人應取得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二十
年以上同意書。
(二)申請條件:
1.位於高雄市石化氣爆區域範圍內之建築物。(範圍如附件一)
2.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3.申請人應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期間
取得下列文件之一:
(1)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免申請雜項執照者,取得權責機關依再生
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同意備案(依權責機關同意
備案發文日為準)。
(2)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需申請雜項執照者,取得本局核發之雜項
執照。
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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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方式如下:
(一)補助之順序,依本局受理申請先後順序辦理。
(二)本方案總補助額度由本局公告,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本方案
總補助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但另有預算得支應
時,得公告繼續受理補助之申請,補助迄預算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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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含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
委員會):
1.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
;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免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
;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二)申請人非為建築物所有權人者:
1.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
;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免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
;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
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本局公
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一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
,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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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局申
請補助許可;收件日期以申請案件送達本局之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本年度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
之申請。
(一)申請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證明文件:自然人者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
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設置地點位置圖。(應檢附附件一範圍圖,並標示光電設置位置
)
(四)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經權責機關同意備案文件影本。(需請領雜項
執照者免附)
(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免請領雜項執照
者免附)。
(六)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八)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築物之門牌整編證明影本(門牌號碼與
建築物使用執照相符者免附)。
(九)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築物為二人以上共有者,申請人為部分
所有權人時,應檢具他共有人之同意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同意
書或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十)申請人非為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具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設置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二十年以上同意書。
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時,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局通知補正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駁回。
申請案件經本局審查符合本方案規定者,核准補助之。
申請人應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本局收文日期為準),依
第七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款撥付,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補助處分
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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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後,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並製作電子檔一份,格式為 pdf)向本局申請補助款撥付。(撥付申
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款撥付申請書。
(二)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建築物位置圖、基地地盤圖及現況圖。
(三)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規劃設計圖說。
(四)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施工前、中、後含四周建築物之現
場照片。
(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款領據。
(六)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及費用單據影本。
(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太陽光電發電系併聯完成證明文件
。
(八)本局核准補助許可文件影本。
(九)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使用執照或免請領雜項執照備查同意函影本
。
(十)切結書。
(十一)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本局接獲申請人申請補助款撥付應派員現勘,經審查符合於本方案規
定者,一次撥付全額補助款。
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時,申請人應於接獲經本局通知補正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予以駁回。
經駁回之案件,本局得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置完成之容量與申請核准補助之容量不同時,依
下列規定補助:
(一)建置完成之容量較申請核准補助之容量多者,依申請核准補助之
容量核給補助款。
(二)建置完成之容量較申請核准補助之容量少者,依建置完成之容量
核給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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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本局執行設置完成後經本局給予補助款之日起五年內之示範
展示,並同意本局將受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計、圖像、模
型運用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以達推廣宣導太
陽能光電之目的。
(二)同意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承辦單位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之太陽光
電發電系統設置、利用情形及現場資料之收集。
(三)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及正常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自
獲得本局補助日起,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需至少運轉五年以上。
(四)配合本府取得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俾利將來本府將本市受補助之
太陽能設施,一併申請碳權之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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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返還已撥付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應返還
之給付以書面之行政處分核定之。
(一)申請人未履行前點之義務,經本局或相關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履行。
(二)經權責機關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
(三)檢附之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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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本方案申請補助之案件,申請或撤銷如有爭議,由本局提高雄市政
府太陽光電設施推動小組會議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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