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八十五年全國治安會議犯罪預防組決議事項第六項:
第一目:積極推行社區守望相助。
第二目:普遍推廣家戶聯防警報連線系統。
二、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臺內警字第八七0二0七八號函發:「建
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推行方案」。
三、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函發:「民力運用實施計畫」。
貳、目標:
結合社區資源,落實治安全民化,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
參、實施地區:
高雄縣地區。
肆、執行:
一、工作項目及執行要領如附件一。
二、分工職掌:
(一)本府:
1.縣長:
2.主任秘書:
協助縣長規劃、督導、推行事宜。
3.民政局:
(1)策劃並指(督)導各單位輔導村(里)普遍成立守望相助
組織,推展守望相助工作。
(2)督導考核村(里)推展績效。
4.社會科:
策劃並指(督)導各單位輔導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推行守望相
助事宜。
5.建設局:
督(輔)導公寓大廈,依法成立管理組織,推動守望相助工
作。
6.新聞室:
(1)針對推行守望相助加強社區治安維護,設計宣傳資料廣為
宣導。
(2)對本縣村(里)、社區守望相助組織、公寓大廈管埋委員
會或巡守隊、巡守員有具體優良績效者,適時透過新聞媒
體加以宣導。
7.財政局:
負責協調籌編經費事宜。
(二)警察局:
1.保安民防課:
(1)策訂執行計畫並指(督)導各分局辦理推行守望相助工作
。
(2)協同民政、社政、建管等單位,輔導村(里)、社區、公
寓大廈,普遍成立巡守組織。
(3)輔導商店、住戶裝設家戶聯防、警民連線及錄影監視系統
。
2.秘書室(公關股):
策劃並指(督)導各分局,辦理推行守望相助宣導事宜。
3.消防隊:
策劃並指(督)導各單位,編訓義勇消防人員,辦理急難救
護及災害防救事宜。
(三)高雄縣團管區司令部(後備軍人管理單位):
策劃並指(督)導後備軍人組織,配合各級政府執行守望相助
工作。
(四)各鄉、鎮、市公所(警察分局):
1.策訂細部執行計畫,積極規劃辦理推行守望相助工作
2.輔導村(里)、社區、公寓大廈成立守望相助巡守組織及推
廣商店、住戶裝設保全設施(家戶聯防、警民連線、錄影監
視系統)。
伍、實施期程及計畫目:
以本縣現有之村(里)守望相助巡守隊二隊、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四
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巡守隊一八八隊,合計一九四隊為基數(統
計日期: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完成下列目標:
一、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分三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達成成長一0%之目
標。
1.輔導成立守望相助巡守隊十九隊(合計二一三隊)。
2.輔導裝設家戶聯防、警民連線及錄影監視系統共一、九八三
處(合計二一、八一六處)。
(二)第二階段: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前,達成成長一0%之目標
。
1.輔導成立守望相助巡守隊二十一隊(合計二三四隊)。
2.輔導裝設家戶聯防、警民連線及錄影監視系統共二、一八二
處(合計二三、九九八處)。
(三)第三階段: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達成成長一0%之目標。
1.輔導成立守望相助巡守隊二十三隊(合計二五七隊)。
2.輔導裝設家戶聯防、警民連線及錄影監視系統共二、四00
處(合計二六、三九八處)。
3.選定縣內重要公共場所、路口及交通要衢,裝設錄影監視系
統十三處。
二、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持續規劃執行。
陸、督導考核:
一、每階段及每年年度結束後,由中央「守望相助督導會報」派員組成
聯合督導考核小組,至本府實地瞭解推行守望相助工作成效,並依
據成績辦理獎懲及頒發績優單位(人員)獎勵金;督導考核要點如
附件二。
二、由中央委託學術機構於每年六月,對執行成效完成評估,深入瞭解
民眾對治安改善之滿意度,據以精進各項作為。
柒、經費:
一、執行守望相助巡守勤務所需之管制裝備,如無線電機、電警棒等,
及重要處所或路口錄影監視系統,由內政部購買配發,一般裝備由
村(里)、社區、公寓大廈守望相助組織或巡守隊自行購置;「守
望相助巡守裝備使用管理規定」如附件三。
二、設備費、獎勵金及慰問金等:
(一)八十七年度由內政部申請行政院動支二預備金支應。
(二)八十八年度起由內政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三、業務費等:由各有關機關在年度預算中寬列支應。
捌、附則:
本執行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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