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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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中醫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掌理中醫診療及中醫藥之研究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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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院長,襄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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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得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二、外科: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三、傷科:傷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四、婦科:婦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五、針灸科:針灸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六、檢驗科: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檢驗及研究等事項。
七、藥劑科:藥品之儲藏、供應與分裝之監督、藥品鑑定、藥品調劑、
藥品統計與臨床藥學推行實施之研究等事項。
八、護理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敷
料之消毒與供應等事項。
九、總務室: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資訊處理、門診
掛號、病歷管理、醫院廢水、廢棄物之處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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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住院總醫師、住
院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護理長、護理師、護
士、技佐、管理師、社會服務員、病歷管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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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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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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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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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高雄市立中醫醫院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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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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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薦任至│ 一 │ │
│ │簡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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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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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醫師 │薦 任│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 │ │ │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
│ │ │ │ 表之十六」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 │ │二 本職務僅作為院長職│
│ │ │ │ 務調整時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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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 │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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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主任 │薦 任│ 三 │一 檢驗科、藥劑科、護│
│ │ │ (五) │ 理科主任採專任。 │
│ │ │ │二 其餘科主任採兼任,│
│ │ │ │ 由主任醫師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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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 │薦 任│ 一 │ │
├──────────┼───┼───┼───────────┤
│主治醫師 │薦 任│十二 │得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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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總醫師 │委任或│ 二 │得聘用。 │
│ │薦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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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師 │委任或│ 三 │得聘用。 │
│ │薦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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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 │委任或│十八 │修畢中藥學分領有證明,│
│ │薦任 │ │確具中藥基本知職及鑑別│
│ │ │ │能力人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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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 │委任或│ 二 │ │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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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放射線技術師 │委任或│ 一 │ │
│ │薦 任│ │ │
├──────────┼───┼───┼───────────┤
│護理長 │委任或│ 二 │ │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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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 │委任或│ 四 │ │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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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 │委 任│十三 │內六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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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委 任│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與│
│ │ │ │護士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
│ │ │ │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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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師 │委任或│ 一 │俟現職技術員出缺後改置│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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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員 │委任或│ 一 │ │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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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管理員 │委 任│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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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 任│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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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 任│ 四 │內一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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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 │薦 任│ 一 │ │
│計├────────┼───┼───┼───────────┤
│室│佐理員 │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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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 │薦 任│ 一 │ │
│ ├────────┼───┼───┼───────────┤
│ │助理員 │委 任│ 一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
│事│ │ │ │ 置。 │
│ │ │ │ │二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
│ │ │ │ │ 稱與會計佐理員一人│
│室│ │ │ │ 合併計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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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 │
│風│主任 │薦 任│ 一 │ │
│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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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五) │ │
│ │ │八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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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
│ 表之十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現職雇員二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及人│
│ 事助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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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得依規定聘請顧問或特約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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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顧問醫師。
四、秘書。
五、科主任。
六、室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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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衛生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院訂之,報請衛生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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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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