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中醫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立中醫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掌理中醫診療及中醫藥之研究等事
  項。

  本院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院長,襄理院務。

  本院得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二、外科: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三、傷科:傷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四、婦科:婦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五、針灸科:針灸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六、檢驗科: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檢驗及研究等事項。
  七、藥劑科:藥品之儲藏、供應與分裝之監督、藥品鑑定、藥品調劑、
      藥品統計與臨床藥學推行實施之研究等事項。
  八、護理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敷
      料之消毒與供應等事項。
  九、總務室: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資訊處理、門診
      掛號、病歷管理、醫院廢水、廢棄物之處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
      項。

  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住院總醫師、住
  院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護理長、護理師、護
  士、技佐、管理師、社會服務員、病歷管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高雄市立中醫醫院編制表
┌──────────┬───┬───┬───────────┐
│職              稱  │官  等│員  額│備                  考│
├──────────┼───┼───┼───────────┤
│院長                │薦任至│  一  │                      │
│                    │簡  任│      │                      │
├──────────┼───┼───┼───────────┤
│副院長              │薦  任│  一  │                      │
├──────────┼───┼───┼───────────┤
│顧問醫師            │薦  任│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                    │      │      │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
│                    │      │      │    表之十六」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      │      │二  本職務僅作為院長職│
│                    │      │      │    務調整時運用。    │
├──────────┼───┼───┼───────────┤
│秘              書  │薦  任│  一  │                      │
├──────────┼───┼───┼───────────┤
│科主任              │薦  任│  三  │一  檢驗科、藥劑科、護│
│                    │      │ (五) │    理科主任採專任。  │
│                    │      │      │二  其餘科主任採兼任,│
│                    │      │      │    由主任醫師兼任。  │
├──────────┼───┼───┼───────────┤
│室主任              │薦  任│  一  │                      │
├──────────┼───┼───┼───────────┤
│主治醫師            │薦  任│十二  │得聘用。              │
├──────────┼───┼───┼───────────┤
│住院總醫師          │委任或│  二  │得聘用。              │
│                    │薦任  │      │                      │
├──────────┼───┼───┼───────────┤
│住院醫師            │委任或│  三  │得聘用。              │
│                    │薦任  │      │                      │
├──────────┼───┼───┼───────────┤
│藥師                │委任或│十八  │修畢中藥學分領有證明,│
│                    │薦任  │      │確具中藥基本知職及鑑別│
│                    │      │      │能力人員擔任。        │
├──────────┼───┼───┼───────────┤
│醫事檢驗師          │委任或│  二  │                      │
│                    │薦  任│      │                      │
├──────────┼───┼───┼───────────┤
│醫用放射線技術師    │委任或│  一  │                      │
│                    │薦  任│      │                      │
├──────────┼───┼───┼───────────┤
│護理長              │委任或│  二  │                      │
│                    │薦  任│      │                      │
├──────────┼───┼───┼───────────┤
│護理師              │委任或│  四  │                      │
│                    │薦  任│      │                      │
├──────────┼───┼───┼───────────┤
│護士                │委  任│十三  │內六人得列薦任。      │
├──────────┼───┼───┼───────────┤
│技佐                │委  任│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與│
│                    │      │      │護士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
│                    │      │      │給) 。                │
├──────────┼───┼───┼───────────┤
│管理師              │委任或│  一  │俟現職技術員出缺後改置│
│                    │薦  任│      │。                    │
├──────────┼───┼───┼───────────┤
│社會服務員          │委任或│  一  │                      │
│                    │薦  任│      │                      │
├──────────┼───┼───┼───────────┤
│病歷管理員          │委  任│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
├──────────┼───┼───┼───────────┤
│辦事員              │委  任│  三  │                      │
├──────────┼───┼───┼───────────┤
│書記                │委  任│  四  │內一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會│會計主任        │薦  任│  一  │                      │
│計├────────┼───┼───┼───────────┤
│室│佐理員          │委  任│  一  │                      │
├─┼────────┼───┼───┼───────────┤
│人│主任            │薦  任│  一  │                      │
│  ├────────┼───┼───┼───────────┤
│  │助理員          │委  任│  一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
│事│                │      │      │    置。              │
│  │                │      │      │二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
│  │                │      │      │    稱與會計佐理員一人│
│室│                │      │      │    合併計給) 。      │
├─┼────────┼───┼───┼───────────┤
│政│                │      │      │                      │
│風│主任            │薦  任│  一  │                      │
│室│                │      │      │                      │
├─┴────────┼───┼───┼───────────┤
│合                計│      │ (五) │                      │
│                    │      │八十二│                      │
├──────────┴───┴───┴───────────┤
│附註: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
│          表之十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現職雇員二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及人│
│          事助理員。                                        │
└──────────────────────────────┘

  本院得依規定聘請顧問或特約醫師。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顧問醫師。
  四、秘書。
  五、科主任。
  六、室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衛生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院訂之,報請衛生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