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加強市立各醫療院所(中心
)經營事業收入監督查核責任,防止呆帳發生致公帑損失,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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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立各醫療院所(中心)之應收帳款被核刪(減)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申報醫療費用,如遭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核刪(
減)時,應自行查明檢討,其屬於計算錯誤或重複計算者,不得
據以向健保局申請複審及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爭審會)申請審議;至屬於醫療所需者,應據理申請複審。
(二)向健保局申請複審而未獲補付案件,應先將案件送交各該院所(
中心)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核結果確認有
充足理由時,再據以向爭審會申請審議;如確認不符補付要件者
,應通知有關人員改善。衛生局並得訂定市立各醫療院所(中心
)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申請給付費用被核刪(減)案件處
理原則,扣減有關人員之獎勵金,以加強其內部管理責任。
(三)對於健保局核減給付事項申請複審或申請審議,應切實於規定時
間內辦理,如無正當理由而逾申請時限致醫療院所(中心)遭受
損失者,其各有關人員應負怠忽責任。
(四)申報之醫療費用,如經爭審會審定其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
確有瑕疵而不予補付時,應將相關案件送交各該院所(中心)醫
療品質審議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檢討。
(五)應收帳款有下列情形時,應即以適當科目(詳附件一)處理結案
:
1.屬計算錯誤或重複計算者。
2.經健保局核刪(減)者。
3.經爭審會核刪(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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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備抵呆帳之提存,應依「高雄市各機關辦理附屬單位決算應行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其備抵呆帳累計數額,作為實際發生壞帳損失轉銷之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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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立各醫療院所(中心)之應收帳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
資料陳報衛生局核轉審計機關同意後轉銷,於沖抵備抵呆帳後如有不
足,再列為本年度什項費用:
(一)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而逃匿或受破產之宣告,具有證明文件經
查屬實,致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對於每件債權金額達新台幣二萬五千元以上經業務主辦單位在二
年內催收並取得執行名義,如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並依法取得債
權憑證者。
(三)對於每件金額未達新台幣二萬五千元之債權經業務主辦單位在二
年內催收,有詢證函件或掛號信函或催繳證明或無法投遞退回之
收執,經三次以上之催收且逾五年仍無法收回,有證明文件者。
(四)對於來院就醫名籍不詳,經追蹤查催五年行蹤仍無法查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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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立各醫療院所(中心)為防止呆帳發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約記帳之欠款,應隨時催收,不得久懸未還。
(二)對一般病患欠款:於出院時清繳結帳,如遇費用過鉅或一時無法
清繳時,業務主辦單位應簽報首長核准由病患出具保證切結書(
如附件二)視其償債能力分期繳納,並以十期為限,每期不得超
過一個月。
(三)急救病患欠款:查明病患身分者,依前款規定辦理,如病患死亡
無法查明身分者,其醫療費用經首長核准,予以免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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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立各醫療院所(中心)首長應督導業務主管部門對「應收帳款」隨
時加以清理催收,如未及時催收,致無法收回者,視其情節對業務主
管部門人員議處。
【附件一】
市立各醫療院所(中心)應收帳款,有下列情形時,應即以適當科目處理
結案:
(一)屬計算錯誤或重複計算者。
(二)經健保局核刪(減)者。
(三)經爭審會核刪(減)者。
┌───────────────────────┐
│ 採行之帳務處理方式 │
├───────────┬───────────┤
│發生錯誤、重複計算或遭│【屬當年度發生者】 │
│剔除帳款時 │借:事業用品銷售收入(│
│ │或服務收入) │
│ │貸:應收帳款 │
│ │【屬以前年度發生者】 │
│ │借:備抵醫療折讓 │
│ │ 其他事業外費用-什│
│ │ 項費用(註) │
│ │貸:應收帳款 │
│ │註:當備抵醫療折讓不足│
│ │ 沖抵時,以其他事業│
│ │ 外費用-什項費用科│
│ │ 目出帳。 │
├───────────┼───────────┤
│年度終了時預估本年度健│借:醫療折讓-事業用品│
│保醫療收入毛額中可能發│ 銷售收入│
│生之錯誤、重複計算或遭│ 醫療折讓-服務收入│
│剔除之款項 │ 貸:備抵醫療折讓 │
├───────────┼───────────┤
│財務報表之表達 │一、備抵醫療折讓列為應│
│ │ 收帳款之抵減項目 │
│ │ 應收帳款 │
│ │ 減:備抵醫療折讓 │
│ │二、醫療折讓列為事業用│
│ │ 品銷售收入(或服務│
│ │ 收入)之減項。 │
└───────────┴───────────┘
【附件二】
保證切結書
查 君共積欠住院費用新台幣 元整,因一時無法
於 年 月 日前一次繳清
繳納,經貴院許可 並於每月 日到貴院繳款至
自 年 月 日起分期攤還
年 月 日止全部繳清,若有拖延不繳(分期繳納者如
一期不履行,全部視為到期),保證人願代為清繳,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有關訴訟,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此致
醫院
中心
病患姓名: 簽章
住址:
身分證字號:
保證人姓名: 簽章
住址:
身分證字號:
與病患之關係: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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