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防治漢生病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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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治漢生病,特制定本管理要
    點。

二、本市公私立醫療院所發現漢生病或疑似漢生病病人(以下簡稱病人)
    ,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通報作業,及補登檢驗結果。

三、本局接獲通報後,應協助轉介至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或皮膚專科
    醫師訓練醫院辦理確診治療。

四、本局應對病人家屬及其同住者辦理疫情調查、接觸者檢診及轉介確診
    等相關工作。

五、凡患有漢生病者(34年10月25日起至71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罹病現仍
    生存者為範圍),其住院及療養期間之伙食膳雜費及三節慰問金由本
    局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