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處理會運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高雄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處理會(以下簡稱本會)運作順暢
    ,以有效處理本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相關爭議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為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服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情節之調查及認定。

三、本會委員之組成及任期,依長服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四、本會之運作除依長服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外,依本要
    點為之。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

六、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應以書面通知受調查者於一定期間內以書
    面或言詞方式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請其到場陳述意見。
    本會開會時,對於特定事項之調查,得指定委員出席,必要時,得邀
    請有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長期照顧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會務;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衛生局業務人員兼任,
    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