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遴選本局各區清潔隊(以下簡稱各區隊)查報員擔任轄區環境衛生
及污染稽查工作,以提昇稽查效能維護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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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區隊查報員之人數,依各區隊服務人口數、面積、地域特性或其他
因素,經加權後所建議人數為各區隊實際最高可提報培訓之人數(如
附表)。但最近一年內曾從事環境污染稽查業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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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報員應俱備下列各款規定之要件:
(一)擔任本局職工或實際參與清潔隊相關業務工作者。
(二)高中職(含同等學歷)畢業以上,情形特殊時得陳報 局長同意
後遴選國中畢業者擔任。
(三)具有機車駕駛執照。
(四)身體健康、負責盡職。
(五)三年內未受行政懲處或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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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區隊應就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職工中,遴選適合之查報員,經陳報
局長核准後,應分配至各區隊接受實際上至少十日(含六小時以上之
課堂上課)之實務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六十分),發給稽查
證,擔任查報員工作。各區隊於年度中提報受訓人數累積達十人以上
者,由本局環境稽查科陳報局長同意後,依規定辦理相關受訓事宜,
情形特殊者另議。
各區隊非經陳報局長同意,不得任意調離查報員之工作。但查報員需
轉任非稽查工作達三個月(或三個月以上無稽查案件紀錄者)以上者
,各區隊應於該員調整業務前敘明理由陳報局長同意後,解除查報員
職務,並同時繳回稽查證。
最近一年內曾取得本局所核發之稽查證者,得逕為從事查報員工作,
免經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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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報員應於每年接受至少一次,每次三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講習時
數未達三小時者,廢止查報員資格。
查報員經通知接受講習訓練無正當理由不到者,各區隊應再行通知,
其無正當理由仍不接受講習以致未達前項規定之時數者,各區隊得報
請局長同意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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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報員應負責查察該轄區內違反環境保護法令之行為,並執行取締人
民陳情或檢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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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查報工作應製作工作紀錄及收集相關違規行為人資料,並於規定
時間內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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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查報工作績效優良者,每年二月由各區隊提報前一年查報員執行
成果,提報人數至多查報人數三分之一,依第九點內容評分並檢具實
績等佐證資料,經由局長指派本局五至七人參與複評工作,所佔成績
包括各區隊初評(依第九點內容評分)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受訓講習
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復評佔百分之三十。
遴選成績前十名者,記功二次,給與三天榮譽假,並頒發獎狀乙紙;
第十一名至第二十名者,記功乙次,並頒發獎狀乙紙;第二十一名第
三十名者,記嘉獎二次,並頒發獎狀乙紙。
遴選優秀查報員每區隊所佔名額至多三名。但被提報被評選人數未達
四十名或評選成績未達八十分者,取消遴選或不予獎勵。
年度績效或表現不良者,每年二月底應由各區隊或本局環境稽查科陳
報經局長核准後,廢止其查報員資格,並另行遴選適當人員依程序遞
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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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查報員初評內容如下:
(一)資料編排佔百分之十(圖文照片美化二十分、資料完整性二十分
、結構及順序二十分、創意性二十分、編排說明及內容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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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證技巧及可分享之稽查案件說明百分之十(每一案例佔至多十
分)。
(三)人民陳情案件稽查件數佔百分之五(每件佔零點二分),告發件
數佔百分之十五(每件佔三分)。
(四)主動稽查案件數佔百分之十(每件佔零點五分),告發件數佔百
分之二十(每件佔三分)。
(五)與稽查業務有關之敘獎證明佔百分之五(嘉獎乙次佔五分)。
(六)與稽查有關之建議事項,可供各稽查員參考者佔百分之十(每一
建議案佔至多十分)。
(七)主要業務及其他業務辦理情形及成效說明佔百分之五。
(八)與稽查業務有關(不含區清潔隊)之講習訓練證明(參與其他外
單位舉辦者可酌以加分)佔百分之五(每小時佔三分)。
(九)其他特殊服務成果,有具體事蹟者(需與稽查有關事項)佔百分
之五(每一事項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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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查報員執行業務期間因執行稽查工作受行政懲處或刑事處罰確定者,
各區隊應於取得證明文件或知悉其情事之日起,得不經陳報核准,立
即暫停查報員執行稽查工作,並隨同證明文件及稽查證繳回本局環境
稽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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