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本處暨附屬機關國家賠償
事件,特依照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十一規定
,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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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本處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本處附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一定金額限度內賠償金額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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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副處長一人,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
,並以副處長、主任秘書為正、副召集人外,其餘小組委員由處長遴
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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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二人,由小組召集人指定之。
任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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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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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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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除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外,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
驗之專家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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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協議賠償案件,除要點二之(四)逕行決定賠償額度之案件,
應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外,其他協議結果,應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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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小組秘書及幹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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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行文,以本處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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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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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處秘書室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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