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組織及審議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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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分配有效運用本市全盤財力資源
  ,確立預算政府,並審查協調各類計畫起見,特組設「高雄市政府九十
  一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以下簡稱預算審核會議)。
二、預算審核會議由左列人員參加,並由首席政務副市長擔任召集人,另
  位政務副市長擔任副召集人。
  (一)首席政務副市長
  (二)政務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副秘書長
  (六)財政局局長
  (七)主計處處長
  (八)工務局局長
  (九)教育局局長
  (十)人事處處長
  (十一)研考會主任委員
  (十二)財政局副局長
  (十三)主計處副處長
三、預算審核會議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歲出規模、收支原則及重要收支事項。
  (二)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三)本府各機關施政(業務)計畫及歲出額度。
  (四)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收支平衡、歲入、歲出及融資之檢討。
  (五)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四、預算審核會議為順利推動審議事項,得設預算審查工作小組,由本府
  主計處處長兼召集人,召集該處副處長及相關業務同仁,會同本府財政
  局、工務局、研考會、秘書處、人事處及資訊中心各指派一至三人,對
  各單位預算機關年度概算進行初審,必要時得實地會勘。對必須經先期
  作業審查事項,仍應依規定由各業務轉管權責機關先行辦理專案審查。
五、為達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收支平衡,有關歲入、歲出收支差短彌補事項
  ,由財政局及主計處分別就歲入、歲出擬具調整意見,提報預算審核會
  議審議。
六、預算審核會議審議結果,由主計處據以擬定本府各主管機關歲出額度
  ,簽報市府核定後,分行各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