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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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市政建設,提高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進度、減少支出保留款,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考核對像為本府各單位預算機關、特別預算機關及附屬單位
    預算機關(構)。

三、本府每年度就各機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進度辦理年終考核。

四、本要點係以各機關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數(以下簡稱可支用預
    算數),包括年度預算數(含追加減預算數、動支預備金、準備金及
    流入數)、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墊付款、受託經費(本府機關委託
    代辦)及以前年度保留款為考核範圍。但下列各款不予列入:
  (一)增撥特種基金支出。
  (二)投資支出。
  (三)獎補助及損失。
  (四)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或本府(研考會)列管計畫。

五、各機關可支用預算數執行進度計算方式如下:
  (一)獎勵之執行進度=【(實際支付數+執行賸餘款)÷可支用預算
        數】,達全年度百分之九十者。
  (二)懲處之執行進度=【(實際支付數+執行賸餘款+已執行之應付
        未付數+契約預付款)÷可支用預算數】,未達全年度百分之九
        十者。
    前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實際支付數:指計畫實際已執行且實際支付予廠商之款項。預算
        委託他機關辦理者,相關經費已支付予廠商者始為實際支付數,
        不得將撥付於委辦機關或代辦機關之經費認定為執行完成。
  (二)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
        1.指年度終了時,計畫已執行並驗收完成,應付但未付予廠商之
          款項或債務,及依合約扣留之工程估驗保留款。
        2.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支付予廠商者,予
          以認列,並應列示支付項目及支付時間;未於該期限內支付,
          嗣於審核期間始支付者,應填入不可抗拒特殊因素,供本府審
          核認定。
  (三)契約預付款:指依契約規定,經廠商提供同額擔保後,由執行機
        關先行支付予廠商之款項,且依執行進度尚未扣回之部分。
  (四)執行賸餘款:指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
        理保留者。
        前項各款均不含不列入考核之經費。

六、各機關依列入考核範圍之可支用預算數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機關:可支用預算數在新臺幣(以下同)五億元以上者。
  (二)第二類機關:可支用預算數在一億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
  (三)第三類機關:可支用預算數在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五千萬元者
        。
  (四)第四類機關:可支用預算數未達三千萬元者。

七、考核結果等級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等級:
        1.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為優等。
        2.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九十未達百分之九十五者為甲等。
        3.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未達百分之九十者為乙等。
        4.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為丙等。
        5.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六十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為丁等。
        6.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者為戊等。
  (二)獎懲:
        1.獎勵部分:
         (1)第一類機關:
            列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二次,相關業務主管各記功一次,
            首長嘉獎二次。
            列甲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相關業務主管各嘉獎二次,
            首長嘉獎一次。
         (2)第二類機關:
            列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相關業務主管各嘉獎二次,
            首長嘉獎一次。
            列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相關業務主管各嘉獎一次,
            首長嘉獎一次。
         (3)第三類機關:
            列優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相關業務主管各嘉獎一次,
            首長嘉獎一次。
            列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一次。
         (4)第四類機關情節特殊,能克服困難,達成計畫目標,且列優
            等者,得專案簽奉市長核准主辦人員嘉獎一次。
        2.懲處部分:
         (1)列戊等者,主辦人員、相關業務主管及首長各記過二次。
         (2)列丁等者,主辦人員、相關業務主管及首長各記過一次。
         (3)列丙等者,主辦人員、相關業務主管及首長各記申誡二次。
         (4)列乙等者,主辦人員、相關業務主管及首長各記申誡一次。

八、各機關經考核結果等級列乙等以下而確有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者,得
    於文到二週內填具申復表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未提出或逾期
    提出申復者,維持原等級。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復者,應報請一級機關彙整後陳報本府,由
    本府邀集本府本部、研考會、主計處、人事處、財政局、工務局(工
    程企劃處)  等相關局處開會審查核定。

九、各機關除政務首長外,應於考核等級或申覆審查結果核定通知送達後
    一個月內,由一級機關完成獎懲作業。
    同一機關因執行不同預算個體(如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及附屬單位預
    算),經考核結果列有應獎及應懲者,其個人之獎懲得予抵銷或累計
    。但獎勵最高以記功二次、懲處最重以記過二次為限。

十、各機關執行資本支出預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屬不可抗拒之特殊
    因素:
  (一)非執行機關所能掌控之情事者: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
          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
        2.因政府法令新訂、修正,或因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調整原
          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
        3.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
        4.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或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
          後。
  (二)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
        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

十一、各機關資本支出預算委託本府其他機關代辦者,由受託機關及委託
      機關共同負擔責任(受託機關部分,併入本機關可支用預算數計算
      執行進度)。

十二、各機關配合辦理年終考核,應於每年三月十日以前,填具資本支出
      預算執行考核表三份,報請一級機關審核,一級機關於三月二十五
      日前彙整填具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考核一覽表二份,連同所屬機關考
      核表二份函送本府辦理。

十三、本要點所需之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主計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