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編報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報公務統計報
    表績效,期使報表資料達到迅速、確實之要求,以增進統計效能,特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務統計方案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核定之公務統計報表為範圍。

三、本要點之考核作業由本府主計處辦理,以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訂有公務
    統計方案者為參加考核機關,其所屬機關考核成績併入各該主管機關
    之成績內彙計。

四、報表編報成績計算採曆年制,以當年一月至十二月應行編送本府主計
    處之報表核算各該年次成績。

五、本要點以依規定函送本府主計處備查之辦理統計工作人員為考核對象
    ,包括公務統計報表編表人員、審核人員及單位主管。

六、報表編報成績計分標準採百分制,分別依下列四項工作績效評分:
  (一)編送時效計分占二十五分。
  (二)報表內容確度計分占四十五分。
  (三)報表編送表次計分占十分。
  (四)其他事項計分占二十分。

七、報表編送時效計分標準如下:
  (一)各報表應於核定編報期限內送達本府主計處,送達日期以收迄日
        期為準。
  (二)報表之編送按各表次分別計分,報表於規定期限送達者,每表次
        得二十分,於期限提前一日送達者,每日加一分,最高以加五分
        為限;逾期送達者,每日扣一分,最多扣至本項得分零分為止。
  (三)報表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規定編報期限編送者,得於原定編報期
        限內函經本府主計處同意展延,並以同意展延之日期為編報期限
        。
  (四)全年總表次累計總分數除以總表次數,即為報表編送時效分數。

八、報表內容確度計分標準如下:
  (一)報表之內容確度按各表次分別計分,凡報表經審核無誤者,每表
        次得四十五分,內容如有錯漏或未依規定辦理者,每項(處)扣
        一分。
  (二)全年總表次累計總分數除以總表次數,即為報表內容確度分數。

九、全年報表編送表次數在五十表以內者得五分;逾五十表者,每表加0
    .0二分。但本項得分數最高以十分為限。

十、其他事項計分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每一事項酌加一分至二分。但總計酌加分數
        以二十分為限。
        1.積極辦理各項統計工作,提升統計資料品質與時效有具體事蹟
          者。
        2.積極主動辦理職務上統計專題分析,提供長官作為決策參考;
          對該機關業務有建設性建議並經採行者。
        3.推動統計報表編製作業電腦化確具成效者。
        4.建立完整有系統之統計報表資料檔者。
        5.主動按期檢討報表適用性,使報表能配合本機關業務發展者。
        6.執行統計工作認真負責,遇疑難問題能主動協調有關單位克服
          者。
        7.其他對統計業務有建設性之成效者。
  (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每一事項酌減一分至二分。
        但總計酌減分數以二十分為限。
        1.使用未經核准之公務統計報表程式,或仍延用舊式報表程式報
          送統計資料者。
        2.統計資料未按期登錄整理產生,自行偽造不實資料者。
        3.未按規定辦理各項統計工作,經中央部會反映屬實者。
        4.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經增刪修訂未按規定執行者。
        5.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經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或本府主計處發現有
          不符事實需要,請其檢討改進仍不願配合辦理者。
        6.執行統計工作不力,有敷衍草率情事者。
        7.其他對統計業務有不符規定情事者。

十一、本要點獎懲標準如下:
    (一)各受核機關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評列第一名至第三名者,獎勵
          比例不得超過該機關參加考核人數百分之四十;第四名至第六
          名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第七名以後者,不得超過百分之
          二十。受懲處人數,以不超過參加考核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
    (二)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等,受獎人員中記功二次、記功一
          次、嘉獎二次者各占三分之一。
    (三)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優等,受獎人員中記功一
          次、嘉獎二次、嘉獎一次者各占三分之一。
    (四)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為甲等,受獎人員中嘉獎二
          次、嘉獎一次者各占二分之一。
    (五)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不予獎懲。
    (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不予獎懲。
    (七)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受懲人員中成績特劣者申誡二次,
          次劣者申誡一次。

十二、每年考核成績於翌年三月底前由本府主計處評審完成,簽報市長核
      定。

十三、各機關依評定成績對有關人員依獎懲標準規定造冊送本府主計處及
      人事處會簽,陳報市長核定後轉行權責機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