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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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有關歲入、歲出之申請保留、會計
帳目之清結及歲入歲出決算之編製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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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辦理決算所列貨幣單位,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本要點所定一月一日至四月底日期,指次年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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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書表採用高雄市政府單位會計管理系統編造者,其格式依該系統之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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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錄,依本要點所定書表順
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加蓋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分別送
達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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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決算書表一律採用橫式,所有文字及數字均自左至右橫寫,其書表尺
度為 A4規格,單位決算及主管決算採用橫式橫書;中央政府補助經
費決算、特別決算、總決算採用直式橫書。並採兩面印刷,若表件為
跨頁格式,應以左右對頁方式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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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年度結束期間市庫出納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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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之可支庫款、保留庫款及動支預備金各款於年度終了前,尚未
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
發生尚未支付之款項,可繼續支付至一月十五日為止,屆期如仍未支
付,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規定申請保留。
各機關製作支付資料,應於一月十五日十五時三十分以前放行電子支
付作業系統辦理支付;市庫支票註銷申請書及支出收回書,應於一月
十五日以前送交高雄銀行公庫部辦理註銷或收回,各科目間(不含保
管金)金額之整理轉正手續,得延至一月二十日十五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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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之暫收款、保管款、代收款、預收款、應付款等應於年度終了
前分別查明清理。受託經費計畫完成,結餘經費應依規定退還原委託
機關,如不需退還者,應以「其他收入-什項收入」科目繳庫不得移
用。
各機關各項預付款項,除因契約責任尚未終了、計畫尚未辦竣,必須
留待清理外,均應沖轉或收回,不得辦理保留。
各機關之預領經費,已列入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而尚未轉帳者,應於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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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所列之歲入預算,應切實收納;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
超收,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庫,並併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
用。收支併列計畫收入超收亦應悉數解庫列為本年度歲入,如有短收
相對減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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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於年度終了前經收之歲入款,均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編製
收入繳款書繳庫,如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繳庫者,至遲應於一月十
五日前繳庫,仍列作當年度收入。
年度進行中已繳庫之歲入款,如有科目錯誤者,應於一月二十日以前
編製市庫收入科目轉正通知單向市庫代理銀行辦理轉正手續。
會計年度終了,退款週轉金(含零用金自行核退部分)之處理,應依
規定辦理轉正或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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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納入集中支付之保管金,比照第六點及第九點規定延長收、付
時間至一月十五日十五時三十分。但不得依第六點規定延至一月二十
日十五時三十分辦理轉正手續。
一月一日至一月十五日期間,保管金未支用餘額尚未轉入新年度,而
新年度必須支用保管金者,應請各機關視需用額度,編製付款憑單(
當年度)暨收入繳款書(新年度),自行結轉可支用餘額至新年度內
,俾利支用。一月一日以後,收到屬於新年度之款項,請編製收入繳
款書解繳新年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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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之各項收入,於年度終了前已發生而尚未收得或經核准保留
於以後年度收得之款項,應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於收到繳庫時,
請以以前年度之收入科目編製收入繳款書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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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支出收回,其屬於當年度者應於一月十五日以前編製「支出
收回書」沖減原支付科目,一月十六日以後收回者應作為「經費賸
餘-待納庫部分」,編製收入繳款書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科
目解繳新年度處理。
以前各年度業經核銷之經費,如有收回,應編製「收入繳款書」,
以「其他收入-什項收入」科目繳庫。
各機關如有收回本年度支出經費(不包括剔除款)應編製「支出收
回書」而誤編「收入繳款書」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應編製「收入繳
款書」而誤編「支出收回書」者,應於一月十五日前依規定辦理更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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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經管之零用金,應依規定收支結束前悉數沖轉或收回,並編
製「支出收回書」以原撥付之預算科目(工作計畫、用途別)辦理
支出收回手續,不得懸列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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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應編製各
機關年度可支庫款、保留庫款及各統籌科目支用數額(退撫金、公
務人員待遇福利、天然災害準備金等)報告表,於一月三十一日前
送達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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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財政局應於一月十五日截止將各機關未支用之保管金餘額分別結轉
新年度繼續支用。
三月十日前將各機關未經保留之可支庫款、保留庫款餘額,分別按
年度、門別、工作計畫別,列表送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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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機關申請歲入歲出保留案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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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之歲入款,如於年度終了前已發生而尚未收得或經核准保留
將於以後年度收得之款項(包括本年度與以前年度),應於一月二
十五日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編製歲入保留申請表七份,函報主管
機關,由主管機關詳予審核加具意見後,最遲於一月三十一日以前
報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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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終了收支整理期滿後,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
停止支用;已發生而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應轉入下年度繼續支
付須申請辦理保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年度終了前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於收支整理期限屆滿後
仍未支付之經費,應按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分別編製歲出保留申
請表八份,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如預算有奉准變更計畫或流用
者,應附變更相關文件(註明奉准文號)或經費流用表,並附
截至一月十五日止財政局庫款支付對帳單(如依第六點辦理轉
正手續,應附截至一月二十日止之對帳單),於一月二十五日
前送達主管機關,經詳予審核並加具審核意見,於一月三十一
日前函轉本府核定。
(二)各項採購發包剩餘款,以不保留為原則。但年度終了時尚未完
工交貨,為因應水電外線補助費、管線遷移、物價指數調整工
程費、匯率之變動及其他相關必要之費用,得檢附相關文件或
詳細估算表併同原申請保留案列入保留申請表內辦理,申請保
留。
(三)各項採購在年度終了前,如因下列特殊情形:1.屬繼續性工程
、配合後續工程興建必要之購置土地款,為利業務推動者。
2.各項工程預算,已完成規劃設計或已發包進行規劃設計中者
。3.中央補助款收支對列預算,中央同意保留者。4.因不可抗
拒因素之訴訟或徵收案。5.流標三次以上、議會附帶決議致辦
理時程延後,經機關檢討仍有需要辦理者。確有實際需要轉入
下年度支用者,詳細敘明理由列入保留申請表內辦理;非屬上
列事項或保留已滿五年經檢討仍須保留者,應檢附相關參考文
件,於一月五日前專案簽陳市長核可後,再依核定結果,按照
規定申請保留程序辦理保留。
(四)用地取得有關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經依法公告後並通知業主
領取但拒未領取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提存手續,並將提存憑
證於年度內作正列支,不得申請保留。
(五)各機關未依規定程序報准動支經費,年度終了雖已發生債務或
契約責任者,仍不得申請保留。
(六)申請保留應確實依規定時限辦理,逾期本府不予受理,其延誤
責任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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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歲入、歲出申請保留案件,經本府核定後,應函知審計部高
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主計處、財政局、申請保留之主
管機關及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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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機關於接獲歲出保留核定後七日內,應即據以填具歲出保留分配
表並加具申請表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所屬機關歲出保
留分配表三日內核轉主計處核定,其通知程序與申請預算保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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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機關申請保留之工程管理費,依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工程管
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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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機關採購如係購料發包者,其已購之鋼筋水泥等材料費,得依
據實際使用數及有關合法憑證先行列支,無須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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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機關動支總預算各統籌科目案件(退撫金、公務人員待遇福利
等),在年度終了前已核定者,應即辦理支付,如事實發生在本
年度,但年度終了時尚未核定動支部分,應在核定之年度預算內
列支,不予辦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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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機關委託工程(或業務)其預算經移轉受託機關執行支付者,
應於一月十五日十五時三十分前將可支庫款(或保留庫款)餘額
移回委託機關;受託機關並應將已支付部分之憑證及已發生契約
責任有關證明文件在一月二十日前檢送委託機關辦理轉正或申請
保留。
如已發生契約責任尚須繼續履約支付者,得由受託機關通知委託
機關於新年度先行編製移轉憑單,由受託機關依照第二十四點規
定繼續辦理支付,惟嗣後申請保留金額未經本府核准部分應由受
託機關負責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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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市庫收支截止後歲出保留經費未經核定前,如依契約及法令規定
必須支付者,准由各機關在新年度編製付款憑單,由保留庫款內
先行支付至二月底止;如保留案件未奉核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
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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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融資調度項目(公債及賒借收入、債務還本)如有申請保留情形
,得比照歲入、歲出保留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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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各機關年終結帳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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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機關年終結帳分錄應依據高雄市屬各機關學校普通公務單位會
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主計處九十九年九月修訂之會計分錄釋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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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各機關經本府審核通知修正事項暨審計處依法審定辦理事項,應
於結帳前分別轉清或收回以明責任。
經審計處審定剔除之經費(含以前年度未收回部分),應切實依
照審計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限期追繳,年度收支結束後,倘有部分
剔除款仍未收回者,應於平衡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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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各機關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應積極清理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五年仍
未能實現者,除經檢討仍須保留並專案簽陳市長核可者外,應依
決算法第七條規定列為減免數處理。如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繼續
支付而實現者,得由各該機關在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
科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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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各機關以前年度歲入轉入數應於年度終了前積極催收,如有註銷
情事或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五年仍未能實現,擬依決算法第七條規
定列為減免或註銷數處理者,應依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註銷經
費賸餘-待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
處理作業規定辦理,否則仍應繼續保留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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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各機關應收應付款項及其他已發生契約責任而尚未登記帳簿之事項
,均應於年度結束前切實查明並整理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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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各機關帳務之處理,得繼續延至一月十五日為止,一月一日以後
所編製之收支傳票、付款憑單等,仍接續十二月三十一日順序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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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得延至一月二十五日以前,分別送達
各該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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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各機關下年度帳務,在本年度收支結束前,可照該機關新年度發
生之會計事項記錄,至於本年度應轉入下年度之帳項,俟收支結
束後再行轉入下年度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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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單位決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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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各機關於年度收支結束後,應將帳列歲入、歲出各款之科目及數
額,分別與市庫發送或機關由電子支付作業系統列印對帳單之科
目及金額詳予核對,如有差異,應即查明原因,於一月二十日十
五時三十分以前依規定辦理轉正,並作帳務核對轉正後,再行編
製單位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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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為顯示各機關一年來施政工作計畫及預算執行成果,應於總說明
詳為分析具體說明,尤其計畫之實施,不論有無衡量單位均應就
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詳加分析說明(具衡量單位者須以具體
數據說明),並與研考會施政計畫資料相符,俾作彙編總決算年
度計畫實施情形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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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各機關編送決算,如有繕寫、排印錯誤及其他應行修正事項須修
改部分內容者,應向原分送機關分別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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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各機關(含主管機關、本機關)單位決算,應編製五份,除本機
關留存一份外,其餘四份最遲於二月十五日以前分別送達審計處
、財政局、主計處及各該主管機關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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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各項補助計畫或其他來源補助之
計畫,無論是否已於本年度編列預算,或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及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五
點第一款規定,經徵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同意,以代收代付
方式先行執行或經市議會同意墊付者,皆需編製「接受補助計畫
收支明細表」;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者,應另編製「中央補
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附入單位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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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各機關收受回饋金,如依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
第三點規定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者,應編製「回饋金代收代
付明細表」附入單位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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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各機關年度預算所列補(捐)助各團體或私人款項,應依審計機關
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各撥付補助款之主
管機關對於所撥補助款之運用,應負責審核,將審核及處理結果,
編列補(捐)助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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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單位決算之分決算,其編製應依照本要點有關單位決算編製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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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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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各機關執行中央政府總預算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項下所列補助地方
政府經費,應於一月二十五日前編製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表送
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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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主計處應依據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之規定,就各機關編送之
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表,彙編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報告,於
二月二十日前分送審計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並將副本抄
送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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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主管決算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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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屬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
負責審核,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將修正事項通知原編造
機關依第三十六點更正後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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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主管決算表科目欄,歲入編至來源別項目為止,歲出機關別依預
算所列順序編至工作計畫科目為止,政事別編至業務計畫科目為
止。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以單位決算代替主
管決算,惟應加編主管決算有關書表附入單位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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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各主管機關彙編之主管決算表應依規定編製三份,除留存一份外
,其餘於三月五日前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各一份,同時加編歲入
決算表一份送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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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各主管機關對議會審議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
附帶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應編具「市議會審議高雄市地方總預
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附帶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
告表」附入主管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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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各主管機關應依各該管機關單位決算所編表報彙編「獎補(捐)
助經費彙總表」及「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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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各部門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
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編製對直接投資、
所屬各部門轉投資及共同投資之效益評估表及各部門捐助成立財
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附入主管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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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財政局依據各機關及主管機關所編送之單位決算及歲入決算表,按
其所列本年度收入實現數與市庫之實收數及決算時申請保留數與本
府核定保留數勾稽無訛後,分別彙編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歲入決算表
,於三月十日以前各一份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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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財政局應於二月底前編具融資調度決算報告,於三月十日前編具
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分別送達審計處、主計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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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財政局應編具財產總目錄並與各單位決算所列財產分類表列數勾
稽無訛後,於三月十日前送達主計處,彙入本市地方總決算財產
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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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總決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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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總說明應將總預算執行概況、市庫收支實況、資產負債概況、施
政計畫之實施概況及其他有關重要資料等詳細列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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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歲入(出)決算表科目名稱,應按照核定總預算科目順序及代號
,並按經常門、資本門分別編列,歲入各科目包括一種以上之來
源或一個以上經徵機關之收入,應加編歲入決算來源別機關別綜
計表。歲出各科目包括一個以上使用經費機關之支出,應加編歲
出決算政事別機關別綜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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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凡追加減預算數已完成法定程序者及動支各項預備金、統籌科目
、辦理流用等致使原預算數發生變動者,其數額應編入決算表本
年度預算增減數欄,其收支應列入決算數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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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本年度歲入(出)決算表及以前年度歲入(出)決算表,應分別
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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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主計處應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財政局編具之融
資調度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成本市地方總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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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主計處於查核彙編前點總決算,如發現各機關編造之歲入歲出決
算仍有錯誤,應將修正事項通知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依第三十
六點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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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主計處對於各機關決算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繳庫數額,經依
規定審核後,如有增減逕行調整列入總決算。
財政局對前項各附屬單位決算所列繳庫盈餘數額,如有意見得於
二月底前送由主計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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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四月底前
編成本市地方總決算,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部分及非營
業部分)彙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於四月底前提經市
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審核及中央相關機關,另適時函送市議
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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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特別預算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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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收支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應分
年編製年度會計報告,收支執行期滿後,應即依照決算法規定辦
理決算。其有未結清數者,仍應繼續編製相關決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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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於收支執行期滿後,申請保留比照本要點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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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應具備之書表格
式,依照附錄所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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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均應編造五份,
除本機關留存一份外,其餘四份於每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分別送
達審計處、主計處、財政局及各該主管機關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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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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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部分機關因應市政建設業務需要整併市府機關組織,結轉新機關
帳務情形者,應將該等整併機關上年度決算數列入新機關本年度
期初結存數,並加編「承接××機關歲入類、經費類帳務明細表
」;原整併機關尚未執行完竣之保留帳,移新機關以原整併機關
名稱執行及辦理保留轉入下年度處理,並應儘速辦理後續執行及
清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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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
關依據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高雄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
定,將其年度決算書,送高雄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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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格式,由主計處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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