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高雄市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有關歲入、歲出之申請保留、會計
    帳目之清結及歲入歲出決算之編製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另定之。

二、各機關辦理決算所列貨幣單位,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本要點所定一月一日至四月底日期,指次年之日期。

三、各書表採用高雄市政府單位會計管理系統編造者,其格式依該系統之
    規定辦理。

四、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錄,依本要點所定書表順
    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加蓋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分別送
    達有關機關。

五、決算書表一律採用橫式,所有文字及數字均自左至右橫寫,其書表尺
    度為 A4規格,單位決算及主管決算採用橫式橫書;中央政府補助經
    費決算、特別決算、總決算採用直式橫書。並採兩面印刷,若表件為
    跨頁格式,應以左右對頁方式裝訂。

  貳、年度結束期間市庫出納之整理
六、各機關之可支庫款、保留庫款及動支預備金各款於年度終了前,尚未
    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
    發生尚未支付之款項,可繼續支付至一月十五日為止,屆期如仍未支
    付,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規定申請保留。
    各機關製作支付資料,應於一月十五日十五時三十分以前放行電子支
    付作業系統辦理支付;市庫支票註銷申請書及支出收回書,應於一月
    十五日以前送交高雄銀行公庫部辦理註銷或收回,各科目間(不含保
    管金)金額之整理轉正手續,得延至一月二十日十五時三十分。

七、各機關之暫收款、保管款、代收款、預收款、應付款等應於年度終了
    前分別查明清理。受託經費計畫完成,結餘經費應依規定退還原委託
    機關,如不需退還者,應以「其他收入-什項收入」科目繳庫不得移
    用。
    各機關各項預付款項,除因契約責任尚未終了、計畫尚未辦竣,必須
    留待清理外,均應沖轉或收回,不得辦理保留。
    各機關之預領經費,已列入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而尚未轉帳者,應於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轉帳。

八、各機關所列之歲入預算,應切實收納;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
    超收,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庫,並併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
    用。收支併列計畫收入超收亦應悉數解庫列為本年度歲入,如有短收
    相對減列支出。

九、各機關於年度終了前經收之歲入款,均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編製
    收入繳款書繳庫,如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繳庫者,至遲應於一月十
    五日前繳庫,仍列作當年度收入。
    年度進行中已繳庫之歲入款,如有科目錯誤者,應於一月二十日以前
    編製市庫收入科目轉正通知單向市庫代理銀行辦理轉正手續。
    會計年度終了,退款週轉金(含零用金自行核退部分)之處理,應依
    規定辦理轉正或繳庫。

十、各機關納入集中支付之保管金,比照第六點及第九點規定延長收、付
    時間至一月十五日十五時三十分。但不得依第六點規定延至一月二十
    日十五時三十分辦理轉正手續。
    一月一日至一月十五日期間,保管金未支用餘額尚未轉入新年度,而
    新年度必須支用保管金者,應請各機關視需用額度,編製付款憑單(
    當年度)暨收入繳款書(新年度),自行結轉可支用餘額至新年度內
    ,俾利支用。一月一日以後,收到屬於新年度之款項,請編製收入繳
    款書解繳新年度處理。

十一、各機關之各項收入,於年度終了前已發生而尚未收得或經核准保留
      於以後年度收得之款項,應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於收到繳庫時,
      請以以前年度之收入科目編製收入繳款書繳庫。

十二、各機關支出收回,其屬於當年度者應於一月十五日以前編製「支出
      收回書」沖減原支付科目,一月十六日以後收回者應作為「經費賸
      餘-待納庫部分」,編製收入繳款書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科
      目解繳新年度處理。
      以前各年度業經核銷之經費,如有收回,應編製「收入繳款書」,
      以「其他收入-什項收入」科目繳庫。
      各機關如有收回本年度支出經費(不包括剔除款)應編製「支出收
      回書」而誤編「收入繳款書」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應編製「收入繳
      款書」而誤編「支出收回書」者,應於一月十五日前依規定辦理更
      正。

十三、各機關經管之零用金,應依規定收支結束前悉數沖轉或收回,並編
      製「支出收回書」以原撥付之預算科目(工作計畫、用途別)辦理
      支出收回手續,不得懸列帳上。

十四、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應編製各
      機關年度可支庫款、保留庫款及各統籌科目支用數額(退撫金、公
      務人員待遇福利、天然災害準備金等)報告表,於一月三十一日前
      送達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十五、財政局應於一月十五日截止將各機關未支用之保管金餘額分別結轉
      新年度繼續支用。
      三月十日前將各機關未經保留之可支庫款、保留庫款餘額,分別按
      年度、門別、工作計畫別,列表送主計處。

  參、各機關申請歲入歲出保留案件之處理
十六、各機關之歲入款,如於年度終了前已發生而尚未收得或經核准保留
      將於以後年度收得之款項(包括本年度與以前年度),應於一月二
      十五日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編製歲入保留申請表七份,函報主管
      機關,由主管機關詳予審核加具意見後,最遲於一月三十一日以前
      報本府核辦。

十七、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終了收支整理期滿後,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
      停止支用;已發生而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應轉入下年度繼續支
      付須申請辦理保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年度終了前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於收支整理期限屆滿後
          仍未支付之經費,應按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分別編製歲出保留申
          請表八份,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如預算有奉准變更計畫或流用
          者,應附變更相關文件(註明奉准文號)或經費流用表,並附
          截至一月十五日止財政局庫款支付對帳單(如依第六點辦理轉
          正手續,應附截至一月二十日止之對帳單),於一月二十五日
          前送達主管機關,經詳予審核並加具審核意見,於一月三十一
          日前函轉本府核定。
    (二)各項採購發包剩餘款,以不保留為原則。但年度終了時尚未完
          工交貨,為因應水電外線補助費、管線遷移、物價指數調整工
          程費、匯率之變動及其他相關必要之費用,得檢附相關文件或
          詳細估算表併同原申請保留案列入保留申請表內辦理,申請保
          留。
    (三)各項採購在年度終了前,如因下列特殊情形:1.屬繼續性工程
          、配合後續工程興建必要之購置土地款,為利業務推動者。
          2.各項工程預算,已完成規劃設計或已發包進行規劃設計中者
          。3.中央補助款收支對列預算,中央同意保留者。4.因不可抗
          拒因素之訴訟或徵收案。5.流標三次以上、議會附帶決議致辦
          理時程延後,經機關檢討仍有需要辦理者。確有實際需要轉入
          下年度支用者,詳細敘明理由列入保留申請表內辦理;非屬上
          列事項或保留已滿五年經檢討仍須保留者,應檢附相關參考文
          件,於一月五日前專案簽陳市長核可後,再依核定結果,按照
          規定申請保留程序辦理保留。
    (四)用地取得有關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經依法公告後並通知業主
          領取但拒未領取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提存手續,並將提存憑
          證於年度內作正列支,不得申請保留。
    (五)各機關未依規定程序報准動支經費,年度終了雖已發生債務或
          契約責任者,仍不得申請保留。
    (六)申請保留應確實依規定時限辦理,逾期本府不予受理,其延誤
          責任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十八、各機關歲入、歲出申請保留案件,經本府核定後,應函知審計部高
      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主計處、財政局、申請保留之主
      管機關及本機關。

十九、各機關於接獲歲出保留核定後七日內,應即據以填具歲出保留分配
      表並加具申請表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所屬機關歲出保
      留分配表三日內核轉主計處核定,其通知程序與申請預算保留相同
      。

二十、各機關申請保留之工程管理費,依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工程管
      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規定計算。

二十一、各機關採購如係購料發包者,其已購之鋼筋水泥等材料費,得依
        據實際使用數及有關合法憑證先行列支,無須申請保留。

二十二、各機關動支總預算各統籌科目案件(退撫金、公務人員待遇福利
        等),在年度終了前已核定者,應即辦理支付,如事實發生在本
        年度,但年度終了時尚未核定動支部分,應在核定之年度預算內
        列支,不予辦理保留。

二十三、各機關委託工程(或業務)其預算經移轉受託機關執行支付者,
        應於一月十五日十五時三十分前將可支庫款(或保留庫款)餘額
        移回委託機關;受託機關並應將已支付部分之憑證及已發生契約
        責任有關證明文件在一月二十日前檢送委託機關辦理轉正或申請
        保留。
        如已發生契約責任尚須繼續履約支付者,得由受託機關通知委託
        機關於新年度先行編製移轉憑單,由受託機關依照第二十四點規
        定繼續辦理支付,惟嗣後申請保留金額未經本府核准部分應由受
        託機關負責收回。

二十四、市庫收支截止後歲出保留經費未經核定前,如依契約及法令規定
        必須支付者,准由各機關在新年度編製付款憑單,由保留庫款內
        先行支付至二月底止;如保留案件未奉核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
        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二十五、融資調度項目(公債及賒借收入、債務還本)如有申請保留情形
        ,得比照歲入、歲出保留案件處理。

  肆、各機關年終結帳應行注意事項
二十六、各機關年終結帳分錄應依據高雄市屬各機關學校普通公務單位會
        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主計處九十九年九月修訂之會計分錄釋例規
        定辦理。

二十七、各機關經本府審核通知修正事項暨審計處依法審定辦理事項,應
        於結帳前分別轉清或收回以明責任。
        經審計處審定剔除之經費(含以前年度未收回部分),應切實依
        照審計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限期追繳,年度收支結束後,倘有部分
        剔除款仍未收回者,應於平衡表列示。

二十八、各機關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應積極清理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五年仍
        未能實現者,除經檢討仍須保留並專案簽陳市長核可者外,應依
        決算法第七條規定列為減免數處理。如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繼續
        支付而實現者,得由各該機關在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
        科目辦理。

二十九、各機關以前年度歲入轉入數應於年度終了前積極催收,如有註銷
        情事或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五年仍未能實現,擬依決算法第七條規
        定列為減免或註銷數處理者,應依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註銷經
        費賸餘-待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
        處理作業規定辦理,否則仍應繼續保留催收。

三十、各機關應收應付款項及其他已發生契約責任而尚未登記帳簿之事項
      ,均應於年度結束前切實查明並整理入帳。

三十一、各機關帳務之處理,得繼續延至一月十五日為止,一月一日以後
        所編製之收支傳票、付款憑單等,仍接續十二月三十一日順序編
        號。

三十二、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得延至一月二十五日以前,分別送達
        各該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三十三、各機關下年度帳務,在本年度收支結束前,可照該機關新年度發
        生之會計事項記錄,至於本年度應轉入下年度之帳項,俟收支結
        束後再行轉入下年度帳務處理。

  伍、單位決算之編製
三十四、各機關於年度收支結束後,應將帳列歲入、歲出各款之科目及數
        額,分別與市庫發送或機關由電子支付作業系統列印對帳單之科
        目及金額詳予核對,如有差異,應即查明原因,於一月二十日十
        五時三十分以前依規定辦理轉正,並作帳務核對轉正後,再行編
        製單位決算。

三十五、為顯示各機關一年來施政工作計畫及預算執行成果,應於總說明
        詳為分析具體說明,尤其計畫之實施,不論有無衡量單位均應就
        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詳加分析說明(具衡量單位者須以具體
        數據說明),並與研考會施政計畫資料相符,俾作彙編總決算年
        度計畫實施情形之參據。

三十六、各機關編送決算,如有繕寫、排印錯誤及其他應行修正事項須修
        改部分內容者,應向原分送機關分別辦理更正。

三十七、各機關(含主管機關、本機關)單位決算,應編製五份,除本機
        關留存一份外,其餘四份最遲於二月十五日以前分別送達審計處
        、財政局、主計處及各該主管機關各一份。

三十八、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各項補助計畫或其他來源補助之
        計畫,無論是否已於本年度編列預算,或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及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五
        點第一款規定,經徵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同意,以代收代付
        方式先行執行或經市議會同意墊付者,皆需編製「接受補助計畫
        收支明細表」;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者,應另編製「中央補
        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附入單位決算。

三十九、各機關收受回饋金,如依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
        第三點規定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者,應編製「回饋金代收代
        付明細表」附入單位決算。

四十、各機關年度預算所列補(捐)助各團體或私人款項,應依審計機關
      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各撥付補助款之主
      管機關對於所撥補助款之運用,應負責審核,將審核及處理結果,
      編列補(捐)助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四十一、單位決算之分決算,其編製應依照本要點有關單位決算編製之規
        定辦理。

  陸、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之編製
四十二、各機關執行中央政府總預算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項下所列補助地方
        政府經費,應於一月二十五日前編製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表送
        主計處。

四十三、主計處應依據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之規定,就各機關編送之
        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表,彙編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報告,於
        二月二十日前分送審計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並將副本抄
        送審計處。

  柒、主管決算之彙編
四十四、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屬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
        負責審核,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將修正事項通知原編造
        機關依第三十六點更正後彙編。

四十五、主管決算表科目欄,歲入編至來源別項目為止,歲出機關別依預
        算所列順序編至工作計畫科目為止,政事別編至業務計畫科目為
        止。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以單位決算代替主
        管決算,惟應加編主管決算有關書表附入單位決算。

四十六、各主管機關彙編之主管決算表應依規定編製三份,除留存一份外
        ,其餘於三月五日前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各一份,同時加編歲入
        決算表一份送財政局。

四十七、各主管機關對議會審議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
        附帶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應編具「市議會審議高雄市地方總預
        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附帶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
        告表」附入主管決算。

四十八、各主管機關應依各該管機關單位決算所編表報彙編「獎補(捐)
        助經費彙總表」及「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

四十九、各部門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
        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編製對直接投資、
        所屬各部門轉投資及共同投資之效益評估表及各部門捐助成立財
        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附入主管決算。

五十、財政局依據各機關及主管機關所編送之單位決算及歲入決算表,按
      其所列本年度收入實現數與市庫之實收數及決算時申請保留數與本
      府核定保留數勾稽無訛後,分別彙編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歲入決算表
      ,於三月十日以前各一份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

五十一、財政局應於二月底前編具融資調度決算報告,於三月十日前編具
        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分別送達審計處、主計處各一份。

五十二、財政局應編具財產總目錄並與各單位決算所列財產分類表列數勾
        稽無訛後,於三月十日前送達主計處,彙入本市地方總決算財產
        總目錄。

  捌、總決算之編製
五十三、總說明應將總預算執行概況、市庫收支實況、資產負債概況、施
        政計畫之實施概況及其他有關重要資料等詳細列舉說明。

五十四、歲入(出)決算表科目名稱,應按照核定總預算科目順序及代號
        ,並按經常門、資本門分別編列,歲入各科目包括一種以上之來
        源或一個以上經徵機關之收入,應加編歲入決算來源別機關別綜
        計表。歲出各科目包括一個以上使用經費機關之支出,應加編歲
        出決算政事別機關別綜計表。

五十五、凡追加減預算數已完成法定程序者及動支各項預備金、統籌科目
        、辦理流用等致使原預算數發生變動者,其數額應編入決算表本
        年度預算增減數欄,其收支應列入決算數欄。

五十六、本年度歲入(出)決算表及以前年度歲入(出)決算表,應分別
        編報。

五十七、主計處應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財政局編具之融
        資調度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成本市地方總決算
        。

五十八、主計處於查核彙編前點總決算,如發現各機關編造之歲入歲出決
        算仍有錯誤,應將修正事項通知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依第三十
        六點辦理更正。

五十九、主計處對於各機關決算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繳庫數額,經依
        規定審核後,如有增減逕行調整列入總決算。
        財政局對前項各附屬單位決算所列繳庫盈餘數額,如有意見得於
        二月底前送由主計處彙辦。

六十、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四月底前
      編成本市地方總決算,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部分及非營
      業部分)彙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於四月底前提經市
      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審核及中央相關機關,另適時函送市議
      會參考。

  玖、特別預算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之編製
六十一、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收支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應分
        年編製年度會計報告,收支執行期滿後,應即依照決算法規定辦
        理決算。其有未結清數者,仍應繼續編製相關決算表。

六十二、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於收支執行期滿後,申請保留比照本要點辦
        理。

六十三、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應具備之書表格
        式,依照附錄所定辦理。

六十四、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均應編造五份,
        除本機關留存一份外,其餘四份於每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分別送
        達審計處、主計處、財政局及各該主管機關各一份。

拾、附則   
六十五、部分機關因應市政建設業務需要整併市府機關組織,結轉新機關
        帳務情形者,應將該等整併機關上年度決算數列入新機關本年度
        期初結存數,並加編「承接××機關歲入類、經費類帳務明細表
        」;原整併機關尚未執行完竣之保留帳,移新機關以原整併機關
        名稱執行及辦理保留轉入下年度處理,並應儘速辦理後續執行及
        清結事宜。

六十六、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
        關依據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高雄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
        定,將其年度決算書,送高雄市議會審議。

六十七、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格式,由主計處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