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高雄市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有關會計帳目之清結及歲入歲出決
    算之編製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附屬單位
    決算編製要點另定之。

二、各機關辦理決算所列貨幣單位,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本要點所定一月一日至四月底日期,指次年之日期。

三、各書表採用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會計資訊系統編造者,其格
    式依該系統之規定辦理。

四、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次,依本要點所定書表順
    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加蓋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分別送
    達有關機關。

五、決算書表一律採用橫式,所有文字及數字均自左至右橫寫,其書表尺
    度為A4規格,單位決算及主管決算採用橫式橫書;中央政府補助經費
    決算、特別決算、總決算採用直式橫書。並採兩面印刷,若表件為跨
    頁格式,應以左右對頁方式裝訂。

  貳、年度結束期間市庫出納之整理
六、各機關之可支庫款、保留庫款及動支預備金各款,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尚未支付之
    款項,可繼續支付至一月十五日為止。
    各機關製作支付資料,應於一月十五日十五時三十分以前放行電子支
    付作業系統辦理支付;市庫支票註銷申請書及支出收回書,應於一月
    十五日以前送交高雄銀行公庫部辦理註銷或收回,各科目間(不含保
    管金)金額之整理轉正手續,得延至一月二十日十五時三十分。

七、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歲出款項及融資調度
    項目,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本府訂定之申請保留規定辦理
    相關事宜,並列入決算處理。

八、各機關之暫收款、保管款、代收款、預收款、應付款等應於年度終了
    前分別查明清理。受託經費計畫完成,結餘經費應依規定退還原委託
    機關,如不需退還者,應以「其他收入-什項收入」科目繳庫不得移
    用。
    各機關各項預付款項,除因契約責任尚未終了、計畫尚未辦竣,必須
    留待清理外,均應沖轉或收回,不得辦理保留。
    各機關之預領經費,已列入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而尚未轉帳者,應於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轉帳。

九、各機關所列之歲入預算,應切實收納;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
    超收,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庫,並併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
    用。收支併列計畫收入超收亦應悉數解庫列為本年度歲入,如有短收
    相對減列支出。

十、各機關於年度終了前經收之歲入款,均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編製
    收入繳款書繳庫,如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繳庫者,至遲應於一月十
    五日前繳庫,仍列作當年度收入。
    年度進行中已繳庫之歲入款,如有科目錯誤者,應於一月二十日以前
    編製市庫收入科目轉正通知單向市庫代理銀行辦理轉正手續。
    會計年度終了,退款週轉金(含零用金自行核退部分)之處理,應依
    規定辦理轉正或繳庫。

十一、各機關納入集中支付之保管金,比照第六點及第十點規定延長收、
      付時間至一月十五日十五時三十分。但不得依第六點規定延至一月
      二十日十五時三十分辦理轉正手續。
      一月一日至一月十五日期間,保管金未支用餘額尚未轉入新年度,
      而新年度必須支用保管金者,應請各機關視需用額度,編製付款憑
      單(當年度)暨收入繳款書(新年度),自行結轉可支用餘額至新
      年度內,俾利支用。一月一日以後,收到屬於新年度之款項,請編
      製收入繳款書解繳新年度處理。

十二、各機關之各項收入,於年度終了前已發生而尚未收得或經核准保留
      於以後年度收得之款項,應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於收到繳庫時,
      請以以前年度之收入科目編製收入繳款書繳庫。

十三、各機關支出收回,其屬於當年度者應於一月十五日以前編製「支出
      收回書」沖減原支付科目,一月十六日以後收回者應作為「經費賸
      餘-待納庫部分」,編製收入繳款書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科
      目解繳新年度處理。
      以前各年度業經核銷之經費,如有收回,應編製「收入繳款書」,
      以「其他收入-什項收入」科目繳庫。
      各機關如有收回本年度支出經費(不包括剔除款)應編製「支出收
      回書」而誤編「收入繳款書」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應編製「收入繳
      款書」而誤編「支出收回書」者,應於一月十五日前依規定辦理更
      正。

十四、各機關經管之零用金,應依規定收支結束前悉數沖轉或收回,並編
      製「支出收回書」以原撥付之預算科目(工作計畫、用途別)辦理
      支出收回手續,不得懸列帳上。

十五、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應編製各機關年度可支庫款、保留
      庫款及各統籌科目支用數額(退撫金、公務人員待遇福利、災害準
      備金等)報告表,於一月三十一日前送達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
      計處)。

十六、財政局應於一月十五日收付截止後,將各機關未支用之保管金餘額
      分別結轉新年度繼續支用。
      三月十日前將各機關未經保留之可支庫款、保留庫款餘額,分別按
      年度、門別、工作計畫別,列表送主計處。

  參、各機關年終結帳應行注意事項
十七、各機關年終結帳分錄應依據高雄市屬各機關學校普通公務單位會計
      制度之一致規定及主計處九十九年九月修訂之會計分錄釋例規定辦
      理。

十八、各機關經本府審核通知修正事項暨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
      審計處)依法審定辦理事項,應於結帳前分別轉清或收回以明責任
      。
      經審計處審定剔除之經費(含以前年度未收回部分),應切實依照
      審計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限期追繳,年度收支結束後,倘有部分剔除
      款仍未收回者,應於平衡表列示。

十九、各機關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應積極清理,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仍
      未能實現者,可依決算法第七條規定列為減免數處理。如依其他法
      令規定必須繼續支付而實現者,得由各該機關在各該實現年度內,
      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

二十、各機關以前年度歲入轉入數應於年度終了前積極催收,如有註銷情
      事或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五年仍未能實現,擬依決算法第七條規定列
      為減免或註銷數處理者,應依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
      -待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
      規定辦理,否則仍應繼續保留催收。

二十一、各機關應收應付款項及其他已發生契約責任而尚未登記帳簿之事
        項,均應於年度結束前切實查明並整理入帳。

二十二、各機關帳務之處理,得繼續延至一月十五日為止,一月一日以後
        所編製之收支傳票、付款憑單等,仍接續十二月三十一日順序編
        號。

二十三、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得延至一月二十五日以前,分別送達
        各該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二十四、各機關下年度帳務,在本年度收支結束前,可照該機關新年度發
        生之會計事項記錄,至於本年度應轉入下年度之帳項,俟收支結
        束後再行轉入下年度帳務處理。

  肆、單位決算之編製
二十五、各機關於年度收支結束後,應將帳列歲入、歲出各款之科目及數
        額,分別與市庫發送或機關由電子支付作業系統列印對帳單之科
        目及金額詳予核對,如有差異,應即查明原因,於一月二十日十
        五時三十分以前依規定辦理轉正,並作帳務核對轉正後,再行編
        製單位決算。

二十六、為顯示各機關一年來施政工作計畫及預算執行成果,應於總說明
        詳為分析具體說明,尤其計畫之實施,不論有無衡量單位均應就
        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詳加分析說明(具衡量單位者須以具體
        數據說明),並與研考會施政計畫資料相符,俾作彙編總決算年
        度計畫實施情形之參據。

二十七、各機關編送決算,如有繕寫、排印錯誤及其他應行修正事項須修
        改部分內容者,應向原分送機關分別辦理更正。若所列歲入、歲
        出各款之科目及數額,與市庫或電子支付作業系統對帳單之科目
        及金額有差異,應即查明原因,並以公文報主計處備查,及副知
        主管機關。

二十八、各機關(含主管機關、本機關)單位決算,應編製五份,除本機
        關留存一份外,其餘四份最遲於二月十五日以前分別送達審計處
        、財政局、主計處及各該主管機關各一份。

二十九、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各項補助計畫或其他來源補助之
        計畫,無論是否已於本年度編列預算,或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及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五
        點第一款規定,經徵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同意,以代收代付
        方式先行執行或經市議會同意墊付者,皆需編製「接受補助計畫
        收支明細表」;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者,應另編製「中央補
        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附入單位決算。

三十、各機關收受回饋金,如依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第
      三點規定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者,應編製「回饋金代收代付明
      細表」附入單位決算。

三十一、各機關對本機關及主管範圍內之基金產生之潛藏負債事項,應於
        單位決算總說明中妥為揭露,其有財務精(估)算報告者,應於
        次年二月十五日前將報告送達主管機關及主計處各一份。

三十二、單位決算之分決算,其編製應依照本要點有關單位決算編製之規
        定辦理。

  伍、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之編製
三十三、各機關執行中央政府總預算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項下所列補助地方
        政府經費,應於一月二十五日前編製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表送
        主計處。

三十四、主計處應依據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之規定,就各機關編送之
        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表,彙編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報告,於
        二月二十日前分送審計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並將副本
        抄送審計處。

  陸、主管決算之彙編
三十五、各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範圍內之機關及基金產生之潛藏負債事項,
        應於總說明中妥為揭露。

三十六、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屬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
        負責審核,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將修正事項通知原編造
        機關依第二十七點更正後彙編。

三十七、主管決算表科目欄,歲入編至來源別項目為止,歲出機關別依預
        算所列順序編至工作計畫科目為止,政事別編至業務計畫科目為
        止。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以單位決算代替主
        管決算,惟應加編主管決算有關書表附入單位決算。

三十八、各主管機關彙編之主管決算表應依規定編製三份,除留存一份外
        ,其餘於三月五日前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各一份,同時加編歲入
        決算表一份送財政局。

三十九、各主管機關對議會審議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
        附帶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應編具「市議會審議高雄市地方總預
        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附帶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
        告表」附入主管決算。

四十、各主管機關應依各該管機關單位決算所編表報彙編「獎補(捐)助
      經費彙總表」及「重大計畫執行績效報告表」。

四十一、各部門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
        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編製對直接投資、
        所屬各部門轉投資及共同投資之效益評估表及各部門捐助成立財
        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附入主管決算。

四十二、財政局依據各機關及主管機關所編送之單位決算及歲入決算表,
        按其所列本年度收入實現數與市庫之實收數及決算時申請保留數
        與本府核定保留數勾稽無訛後,分別彙編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歲入
        決算表,於三月十日以前各一份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

四十三、財政局應於二月底前編具融資調度決算報告,於三月十日前編具
        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分別送達審計處、主計處各一份。

四十四、財政局應編具財產總目錄並與各單位決算所列財產分類表列數勾
        稽無訛後,於三月十日前送達主計處,彙入本市地方總決算財產
        總目錄。

  柒、總決算之編製
四十五、總說明應將總預算執行概況、市庫收支實況、資產負債概況、施
        政計畫之實施概況及其他有關重要資料等詳細列舉說明。

四十六、歲入(出)決算表科目名稱,應按照核定總預算科目順序及代號
        ,並按經常門、資本門分別編列,歲入各科目包括一種以上之來
        源或一個以上經徵機關之收入,應加編歲入決算來源別機關別綜
        計表。歲出各科目包括一個以上使用經費機關之支出,應加編歲
        出決算政事別機關別綜計表。

四十七、凡追加減預算數已完成法定程序,及動支各項預備金、統籌科目
        、辦理流用等致使原預算數發生變動者,其數額應編入決算表本
        年度預算增減數欄,其收支應列入決算數欄。

四十八、本年度歲入(出)決算表及以前年度歲入(出)決算表,應分別
        編報。

四十九、主計處應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財政局編具之融
        資調度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成本市地方總決算
        。

五十、主計處於查核彙編前點總決算,如發現各機關編造之歲入歲出決算
      仍有錯誤,應將修正事項通知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依第二十七點
      辦理更正。

五十一、主計處對於各機關決算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繳庫數額,經依
        規定審核後,如有增減逕行調整列入總決算。
        財政局對前項各附屬單位決算所列繳庫盈餘數額,如有意見得於
        二月底前送由主計處彙辦。

五十二、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四月底
        前編成本市地方總決算,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部分及
        非營業部分)彙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於四月底前
        提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

  捌、特別預算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之編製
五十三、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收支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應分
        年編製年度會計報告,收支執行期滿後,應即依照決算法規定辦
        理決算。其有未結清數者,仍應繼續編製相關決算表。

五十四、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應具備之書表格
        式,依照附錄所定辦理。

五十五、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均應編造五份,
        除本機關留存一份外,其餘四份於每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分別送
        達審計處、主計處、財政局及各該主管機關各一份。

  玖、附則
五十六、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
        關依據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高雄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
        定,將其年度決算書,送高雄市議會審議。

五十七、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格式,由主計處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