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各單位預算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
點。
二、依據
本要點依據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五十一條
及本府八十七年第二五0次主管會報縣長裁示事項辨理。
三、適用對象及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各機關學校及附屬單位預算(基金)、特
別預算。其考核範圍包括各歲出之工作計畫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固定資
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但下列經費不列入考核:
(一)債務支出。
(二)負擔他級政府(鄉鎮公所除外)之配合款。
(三)投資支出(例如透列預算轉列基金之轉投資)。
(四)其他經本府規定核准停辨計畫。
四、考核程序
(一)預算執行率之計算
預算執行率:實際執行數/應執行數
應執行數:預算數減除未分配及其他經本府規定核准停辨計畫
實際執行數:支付實現數(不含不列入考核經費之實支數);倘
係工程款可加計估驗未付之款項。
各單位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收支併列者,其預算執
行應俟歲入實現後始可動支。
(二)各執行單位於其年度結束後八月底,應依本要點陳報「預算實際
執行報告表」,就其預算結果詳加檢討,報經主管單位審查,擬
具審查意見,核轉本府主計室彙辦,府內各單位統一由主計室辦
理。
(三)本府主計室彙辨後,由主任秘書召集本府主計室、人事室、計劃
室、財政局等單位舉行專案會議審查,必要時得請執行機關或單
位提供說明。
(四)各機關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經審核後,應予獎懲者,由本府主計
室移由人事室研擬獎懲建議,陳報縣長核定。
五、獎懲標準
獎勵:
(一)全年度預算實際執行結果經常門結餘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且已達
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其標準如左
:
1.超過原訂施政目標,提昇整體施政績效者,依規定記功。
2.超過原訂施政目標,提昇特定業務之施政效能者,依規定嘉獎
。
(二)各單位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收支併列者,其收入
在支出之前實現者,而超過原訂施政目標,提昇特定業務之施政
效能者其獎勵如左:
1.收入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者,嘉獎乙次。
2.收入金額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嘉獎二次。
(三)全年度預算實際執行結果資本門實際執行達百分九十五,並於全
年度前九個月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達累計分配進度百分之八十以
上,且已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
其標準如左:
1.超過原訂施政目標,提昇整體施政績效者,依規定記功或給予
獎金。
2.超過原訂施政目標,提昇特定業務之施政效能者,依規定嘉獎
或給予獎金。
懲處:
(一)各單位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收支併列者,其支出在
收入之前實現者,其懲處如左:1.該支出未達一千萬以上者,申
誡一次。
2.該支出一千萬以上未達五千萬者,申誡二次。
3.該支出五千萬以上未達一億者,記過一次。
4.該支出超過一億元以上者,考績不得列甲等,如為約聘僱人員
則不予續聘僱。
(二)全年度預算實際執行結果資本門實際執行未達百分八十者,或全
年度前九個月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達累計分配進度百分之六十以
下者,除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外,應就可歸責人員予以議處;其
標準如左:
1.全年度之實際執行數進度百分之七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
,應予申誡一次。
2.全年度之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七十者
,應予申誡二次。
3.全年度之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六十者
,應予記過一次。
4.全年度之實際執行進度未滿百分五十者,考績不得列甲等,如
為約聘僱人員則不予續聘僱。
六、本要點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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