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基於業務考量,有辦理預付款項
需要者,除依相關會計程序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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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付款項範圍包括預付費用、預付定金、預付薪津、預付旅費、預付
各項補助費。但不包含本府財政處因應縣庫支出需求之財務調度數及
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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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以應有經費來源並經專案
核准或契約所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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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付款項之預定收回或轉正期限如下:
(一)預付定金:依契約規定可收回或沖轉工程款之日後次月底前。
(二)預付薪津:應專案簽准。
(三)預付費用、預付旅費、預付各項補助費:
1.計畫由本府自辦者,於計畫結束後次月底前。
2.計畫由本府各單位委託他機關代辦者,得延長一個月。
前項期限以不超過同一會計年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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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業務承辦人(以下簡稱業務承辦人)應檢附下列資料供本府主計
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憑辦預付款項開支作業:
(一)經縣長或其授權代理人核准預付之簽陳。
(二)填寫「高雄縣政府預付款項撥款單」並確實註明預定收回或轉正
日期。
(三)需領回轉發者,加附「領取支票憑證」單。
(四)登記經費簽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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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付款項應限時清結:
(一)業務承辦人應負限時清結責任,於預定收回或轉正日期前作帳務
轉正。
(二)補償費一年以上未清結者,已發放部分應先行轉正,尚未具領部
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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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預付款項未限時清結之處理:
(一)主計處應按季統計預付款項逾期未清結明細表通知各單位,各單
位應於指定期限內回覆辦理情形。
(二)逾期二次之案件,通知各業務單位主管限期清結。
(三)各單位主管應積極催促業務承辦人依前款規定辦理,未於期限內
清結者,專案簽縣長,並列入考績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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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預付款項有下列情況,業務承辦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一)未妥善保管,因而發生各種意外或遺失,致公款損失者。
(二)業務辦竣後,預付款項無法檢據報支、轉正帳務或收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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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業務承辦人離職,預付款項應隨業務列入移交,並將「高雄縣政府預
付款項收回或轉正移交清單」先行送主計處列管,未辦理者,由原業
務承辦人及科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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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實施前尚未收回或轉正預付款項者,適用第六點至第十點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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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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