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辦理預付款項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基於業務考量,有辦理預付款項
    需要者,除依相關會計程序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預付款項範圍包括預付費用、預付定金、預付薪津、預付旅費、預付
    各項補助費。但不包含本府財政處因應縣庫支出需求之財務調度數及
    墊付款。

三、預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以應有經費來源並經專案
    核准或契約所規定者為限。

四、預付款項之預定收回或轉正期限如下:
  (一)預付定金:依契約規定可收回或沖轉工程款之日後次月底前。
  (二)預付薪津:應專案簽准。
  (三)預付費用、預付旅費、預付各項補助費:
        1.計畫由本府自辦者,於計畫結束後次月底前。
        2.計畫由本府各單位委託他機關代辦者,得延長一個月。
    前項期限以不超過同一會計年度為原則。

五、本府業務承辦人(以下簡稱業務承辦人)應檢附下列資料供本府主計
    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憑辦預付款項開支作業:
  (一)經縣長或其授權代理人核准預付之簽陳。
  (二)填寫「高雄縣政府預付款項撥款單」並確實註明預定收回或轉正
        日期。
  (三)需領回轉發者,加附「領取支票憑證」單。
  (四)登記經費簽收簿。

六、預付款項應限時清結:
  (一)業務承辦人應負限時清結責任,於預定收回或轉正日期前作帳務
        轉正。
  (二)補償費一年以上未清結者,已發放部分應先行轉正,尚未具領部
        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提存。

七、預付款項未限時清結之處理:
  (一)主計處應按季統計預付款項逾期未清結明細表通知各單位,各單
        位應於指定期限內回覆辦理情形。
  (二)逾期二次之案件,通知各業務單位主管限期清結。
  (三)各單位主管應積極催促業務承辦人依前款規定辦理,未於期限內
        清結者,專案簽縣長,並列入考績參辦。

八、預付款項有下列情況,業務承辦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一)未妥善保管,因而發生各種意外或遺失,致公款損失者。
  (二)業務辦竣後,預付款項無法檢據報支、轉正帳務或收回者。

九、業務承辦人離職,預付款項應隨業務列入移交,並將「高雄縣政府預
    付款項收回或轉正移交清單」先行送主計處列管,未辦理者,由原業
    務承辦人及科長負責。

十、本要點實施前尚未收回或轉正預付款項者,適用第六點至第十點之規
    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