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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補助)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
    稱各機關)暨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辦理採購案,除
    另有規定者外,依本報支原則規定辦理。

二、為利受委辦(補助)各機關、各公所行政作業,本府於核定經費時應
    詳列經費來源科目。

三、委辦及補助科目定義分別如下:
  (一)委辦:經費由預算科目歲出用途別「業務費」及「設備及投資」
        項下支應或會計科目「代辦經費」項下支應。
  (二)補助:經費由預算科目歲出用途別「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四、受委辦(補助)各機關、各公所,請款方式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500 萬元以下:
        1.受委辦:計畫執行完成後,檢送收據(逕付廠商者免)及原始
          憑證報本府請領,工程及勞務採購案應一併檢附請款明細表(
          附格式一)及請款文件檢核表(附格式二)。
        2.受補助:計畫執行完成後,檢送領據、結算明細表影本(無者
          免)及納入預算證明報本府請領,工程及勞務採購案應一併檢
          附請款明細表(附格式一)。
  (二)逾 500萬元:
        1.受委辦
         (1)第一期款:契約簽訂後,得檢送收據及契約影本(僅需影印
            採購名稱及價金總額部分)報本府請領「契約金額」80%之
            預付款。
         (2)第二期款(尾款):計畫執行完成後,檢送收據(逕付廠商
            者免)及原始憑證報本府請領,工程及勞務採購案應一併檢
            附請款明細表(附格式一)及請款文件檢核表(附格式(二
            )。
        2.受補助
         (1)第一期款:契約簽訂後,得檢送領據、當次請款金額之納入
            預算證明及契約影本(僅需影印採購名稱及價金總額部分)
            報本府請領「契約金額」80%。
         (2)第二期款(尾款):計畫執行完成後,檢送領據、結算明細
            表影本(無者免)及尾款之納入預算證明報本府請領,工程
            及勞務採購案應一併檢附請款明細表(附格式一)。

五、受委辦之各機關、各公所應本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內部審核,為簡化
    經費支付程序、提升行政效率及付款時效,本府依下列原則審核:
  (一)依核定用途執行。
  (二)付款以委辦金額為上限。
  (三)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憑證核章應完備。
  (四)驗收紀錄應勾選驗收合格(不合格應有處理方案)。
  (五)結算驗收證明書應蓋機關印信。
  (六)核算結算明細表總表。
  (七)罰款應繳回本府,未繳回者,本府於核撥款項逕行扣除。

六、本原則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