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代辦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暨本縣各鄉
(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委託機關)各類工程案件之經費報支,除
依相關會計程序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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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機關委託本府代辦各類工程案件,應敘明代辦事項、代辦期間、
代辦範圍及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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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機關委託本府代辦各類工程案件,其工程管理費一律由本府代辦
工程單位統籌運用支應相關業務經費,並提列需求表送交委託機關辦
理請購及付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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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鄉(鎮、市)公所委託本府代辦各類工程案件,應將代辦經費全數
撥入本府代辦經費專戶後,由本府負責執行及處理財務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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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委託本府代辦各類工程案件之經費來源劃分
為「納入預算」及「非納入預算」二類,其代辦範圍除第六點規定外
,僅止於驗收結算階段,並由原委託機關負責廠商請款及付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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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委託本府代辦「非納入預算」之工程案件,確
有由本府負責處理財務收支之必要性並經縣長核准者,應將工程經費
及該工程之保管款、代收款及保證金及其他相關經費撥入本府代辦經
費專戶,本府代辦單位支付款項時均應與原委託事項相符,非經原委
託機關之同意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毋需退還原委託機關者,應以
雜項收入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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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五點規定之代辦各類工程案件,其處理各項代辦範圍而取得之原始
憑證,經本府代辦工程單位及會辦單位完成核章程序後,應同時將核
章後之「代辦案件完成移件清單」,一併交由代辦工程單位送回委託
機關辦理相關請款及撥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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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各單位簽奉縣長核准委由本府其他工程單位代辦工程案件,準用
第五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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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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