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行政院核定之省(市)處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支領加
給專業補助費要點第四點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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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警察局全年加給專業補助費之來源,以奉核定額度依規定分配所得
編列預算支應,並按十二個月平均分配。
前項分配所得百分七十二分配交通安全違規案件直接取締人員,百分之
二十八分配給交通安全案件之共同作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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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案件直接取締人員每月應得加給專業補助費,按當月取締移送監理
單位結案件數及平均每件應得之金額計算分配之。
前項裁罰結案迥覆聯,如係監理單位直接寄送原單位者,應於次月五日
前逕送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統一彙辦,逾期入次月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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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作業人員每月應得加給專業補助費,依左列比例分配之:
一、交通警察大隊、保安警察大隊、衛生警察隊及各分局人員佔每月加
給專業補助費總額百分之十二,其中正主管百分之十五,副主管百
分之十,督導考核百分之四十,承辦人百分之三十五。
二、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人員佔每月加給專業補助費總額百分之九,
其中刑事警察大隊長兼主任百分之八,核稿副大隊長百分之七,主
辦人員百分之四十,協辦人員百分之四十五。
三、交通科人員佔每月加給專業補助費總額百分之三,其中主管百分之
二十,主辦人百分之三十,協辦百分五十。
四、核稿秘書室人員佔每月加給專業補助費總額百分之一.六五。
五、主計室人員佔每月加給專業補助費總額百分之一.四。
六、出納人員佔每月加給專業補助費總額百分之0.一五。
七、文書收發人員佔每月加給專業補助費總額百分之0.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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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加給專業補助費(包括違警)每月最高額不得超過其本人當月薪俸
額及專業補助費百分之七十,多餘之款繳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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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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