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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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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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地方總預算與追加減預算案之彙編、單位預算及追加減預
算案之審核、監督單位預算及追加減預算之執行、附屬單位預算案
之審核及其綜計表之彙編、監督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預算綜合業
務等事項。
二、第二科:地方總會計事務之處理、單位會計業務之輔導、單位決算
及附屬單位決算之查核、本市地方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
彙編、總會計制度及機關單位會計制度一致規定之訂定、附屬單位
會計制度之審議等事項。
三、第三科:公務統計業務之執行管考、公務統計方案與計畫之審議、
統計資料之發布、統計諮詢之服務及統計調查之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科:物價調查統計及家庭收支調查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分
析,配合中央辦理各項普查及專案調查,基層統計調查網之管理等
事項。
五、秘書室:綜合業務、施政計畫、研究發展、公文時效管制、法制、
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等及其他不屬各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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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科員、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主任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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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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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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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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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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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主任。
六、科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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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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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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