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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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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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設計科:市政資訊整體規劃與推動及管考、設置及應用資訊計
畫之審議、使用電腦作業績效之輔導查核、本市資訊產業政策研擬
、推動資訊教育訓練及資訊交流、共通性資訊系統及平台規劃、分
析設計、開發及維護、行政管理自動化業務、市政資料倉儲及相關
資料整合業務等事項。
二、網路服務科:市政網站服務規劃開發及應用推廣、市政便民網路應
用服務規劃開發及推廣、共通性地理資訊系統應用發展、市政資訊
整體應用及電子化政府便民服務等事項。
三、設備管理科:市政網路、視訊及網路電話應用發展策略規劃、本市
無線等網路基礎建設管理及應用發展策略規劃、電腦機房、設備及
市政網路管理、市府整體資訊安全維護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研考等及其
他不屬於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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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高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
管理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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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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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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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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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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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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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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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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