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高雄市
  政府人事處處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
  任一人,襄理本中心業務。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年度培訓計畫之擬訂、班期編配與管理、班期課程規劃與
      執行、其他有關教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組:學員聯誼與服務、巡迴講演之策劃與實施、其他有關學員
      服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三、第三組:數位學習課程之開發與實施、培訓資料系統管理、圖書期
      刊資料研編與管理、其他有關研習之研究及臨時交辦事項。
  四、第四組:委外履約管理、學員膳食、公共關係、庶務、出納、文書
      、印信、檔案、研考、財產等管理與其他有關行政管理及其他不屬
      於各組事項。
  本中心得接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辦理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研
  習。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副研究員、輔導員、組員、技士、助理員、辦事
  員、書記。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秘書。
  四、組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高雄市
  政府人事處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
  人事處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