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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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置臺長,承高雄市政府觀光局局長之命
,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臺長一人,襄理臺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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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臺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節目組:節目設計、編輯、製作、播出及監聽等事項。
二、新聞組:新聞採訪、撰稿、編輯及錄音訪問等事項。
三、工程組:各項電機器材之裝置、操作、修護及保養等事項。
四、行政室:一般行政、文書、研考、財產管理、物品購置等事項。
本臺於旗山設立發射臺,專責辦理本臺廣播節目之發射事宜,工作人員
由本臺總員額中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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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臺置組長、主任、工程司、編輯、導播、組員、技術員、採訪員、播
音員、節目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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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臺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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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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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代
理之。
臺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臺長。
二、組長。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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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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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臺設臺務會議,由臺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臺長。
二、副臺長。
三、組長。
四、主任。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臺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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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臺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臺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觀光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臺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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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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